为保障**市2025年第51批次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法律法规**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一、土地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市**区**镇石山村集体及6社,磨沟村集体,干河村集体。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0.1333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0.1333公顷(耕地0.1033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0184公顷、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6 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所征收土地将用于**市2025年第51批次建设项目。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全区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遂安府公〔2023〕37号)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确定的安置人员。
六、安置方式
采****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
七、社会保障
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关证明材料于本次公告公示期内,到所在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九、其他
1.****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公示期为30日。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村委****小组为单位,到所在镇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所在镇在收集全部申请后,****政府提请组织听证,听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公示期满后,****政府代区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4.如遇补偿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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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