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新区浈阳大道旁A1-18-01地块,位于**县城新区浈阳大道北侧,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4.107363°,N24.359248°),地块红线范围面积34984.60m2。根据该地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地块规划为第二类居住用地R2。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现因用地功能调整,****储备中心于2024年7月委托****对地块红线区域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分析工作(见附件1)。调查单位按照地块环境调查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该项目地块的调查工作,评估其土壤环境质量及地下水环境质量,并编制了《**县城新区浈阳大道旁A1-18-01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该地块后续开发管理提供依据。
根据地块相关资料、地块历史卫星图片、现场勘踏及人员访谈等,该地块历史沿革简单—2024年以前为长潭村黄屋集体所有地,主要种植蔬菜、玉米等农作物;2024年后该地块规划为第二类居住用地R2,权****储备中心。
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无危险废物堆放、固废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的情况,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地块无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地块内未见污染痕迹,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等相关规范,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分析,本次调查认为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开展下一步初步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调查地块土壤环境满足未来规划为第二类居住用地R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