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司报来《**市****公司关于章程变更事项的请示》(富利司报〔2024〕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公司章程作如下变更: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条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市****公司****公司),特制定本章程”修改为“第一章第一条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有限公司一人出资,设立**市****公司****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原章程“第二章第四条 住所:**壮族自治区**市**区五象大道403****中心G1栋2316、2317号办公楼”修改为“住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五象大道 403号富雅﹒****中心G1栋十一层1103号房”。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民法典》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第六章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原章程“第六章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民法典》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第六章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原章程“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五点 依照《民法典》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修改为“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五点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原章程“第八章第二十七条第四点 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予以解散”修改为“第八章第二十七条第四点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原章程“第八章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民法典》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修改为“第八章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原章程“第十一章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修改为“第十一章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