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延津县引进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团队咨询与治理服务项目
一、合同编号:****-A | ||||||||||||
二、合同名称:******县引进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团队咨询与治理服务项目 | ||||||||||||
三、项目编号:**** | ||||||||||||
四、项目名称:******县引进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团队咨询与治理服务项目 | ||||||||||||
五、合同主体 | ||||||||||||
1. 采购人(甲方):**** | ||||||||||||
地址:**县**大道中段司法大楼 | ||||||||||||
联系人:吴瑞 | ||||||||||||
联系方式:139****1083 | ||||||||||||
2.供应商(乙方):**** | ||||||||||||
企业规模:微型 | ||||||||||||
地址:**省**市**区新东大道(南)299号C1标准厂房二楼(107以东) | ||||||||||||
联系人:王庆庄 | ||||||||||||
联系方式:186****2671 | ||||||||||||
六、合同主要信息 | ||||||||||||
1、合同金额:994000 元 | ||||||||||||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 ||||||||||||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合同款并赔付乙方损失;乙方如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时,应向甲方返还已收的合同款及赔付甲方损失。 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就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并就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若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90 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约定价款,按合同总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 5.若乙方逾期履行本合同任一义务和服务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90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 6.如甲方未完全落实乙方管控建议,对污染问题整改不到位,导致数据突出,排名落后,乙方不承担责任。 7.本合同不允许分包、转包,乙方如违约甲方将不予支付合同履行金额。 | ||||||||||||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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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1月07日 | ||||||||||||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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