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05MA17364DXJ | 建设单位法人:韩凡 |
韩凡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开发区**山镇**村**大路4513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31-C3831-电线、电缆制造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山镇**村**大路4513号 |
经度:125.45086 纬度: 43.95045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06 |
长经环建表〔2024〕2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 |
9.5 | 运营单位名称:**** |
****0105MA17364DX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05MA17364DXJ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912********939980J | 竣工时间:2024-09-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0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开发区**山镇**村**大路4513号,租用厂房进行建设,隔绿化带为京哈高速;南侧为闲置办公楼,隔办公楼为长吉北线,****公司;东侧****公司。本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电缆10000公里。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供暖采用电加热。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建设地点、性质、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电缆10000公里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电缆10000公里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拉丝油配比水全部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要求。 生产区塑料挤出废气经设备上方分别设置1台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15m高排气简达标排放,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少部分未收集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吸声处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 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度物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存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应最大限度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再利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妥善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生活污水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 项目各个挤出机出料口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监测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09-3.81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 厂区内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17-0.53mg/m3,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1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项目废金属料、废塑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外售。 废拉丝液、含铜污泥、废活性炭、废油墨盒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危险废物贮存点,统一收集后,委托****处置。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有关安全、防火要求严格按****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对职工的环境安全培训工作,强化环境管理,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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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 | 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 | 废水总排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 | 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09-3.81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减振、隔声、吸声处理等措施 |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 | 减振、隔声 | 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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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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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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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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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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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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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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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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