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08 15:21:48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4〕14号
****储备中心****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同意(连府函〔2024〕152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管理中心名下位于**市**下菜园地段、面积为2980.09平方米(折合4.47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府国用(2009)第188****0008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土地登记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府国用(2009)第188****0008号)
2.****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市**镇**下菜园地段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152号)
附件1.土地登记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府国用(2009)第188****0008号).pdf
附件2.****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市**镇**下菜园地段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152号).pdf
****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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