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财采决〔2024〕3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医疗设备(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全自动免散瞳眼底相机等)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华诺(大****公司
地 址:**省**市**区金新路2号
被投诉人:****医院;****公司
地 址:**县**镇天宝北路03号;**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D区五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北****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8号楼21层2505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公司****医院医疗设备(中医健康管理系统、全自动免散瞳眼底相机等)采购(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3,经查证部分属实,投诉事项3成立,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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