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人事指挥考试平台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1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四、技术参数及要求一、人事考试管理与指挥系统/2.LED 显示大屏技术参数中:“6、发光芯片按照共阴原理设计,LED发光二极管公共端为阴极▲13、在室温条件下,屏幕 800cd/每平方米亮度状态下,点亮2小时后,屏幕表面测试温度≤35℃(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16、支持自动 Gamma 矫正技术,通过构造非线性校正曲线和色坐标变换系数矩阵实现显示效果不断改善,各项重要指标如 色彩还原性、色温调节范围、亮度均匀性、刷新率、换帧频率等,均符合广电级标准,支持 20Hz-120Hz 调节,支持 3D 显示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
事实依据:不同厂家制作的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如此详细及明显的控标参数要求,完全就是ITC品牌产品的具有的检测报告,且经询问厂家,一线品牌利亚德、洲明、三思、联建光电等均不能完全满足相关要求,且常规产品均为共阳产品,唯一ITC品牌能满足所有技术要求并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目为公开招标,本条参数非某家独有,同时满足此参数厂家有**大华、**市锐凌、**市航天宇等厂家,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不予以修改。
质疑事项 2: 评审因素中设定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指向特定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之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2 综合评分—资 信分(26 分)—软件研发能力:“供应商或供应商所投产品具有网上巡查类、网上考试报名系统类、基于微信小程序的报名类、人事智慧考务系统类、基于云架构笔试平台类、云面试平台类、面试信息系统类、考试大数据分析平台类、视频通信融合平台类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8分”。1.本条评审因素中要求的软著证书指向特定供应商“****”,天眼查截图如下(查询链接 https://www.****.com/company/****739814/zhish i);软著属于知识产权,为了防止企业或者个人出现侵权或者知识产权纠纷,国家版权局是不允许有同样名称的两份软著存在的。文件指明要求提供“网上考试报名系统类、基于微信小程序的报名类、人事智慧考务系统类、基于云架构笔试平台类、云面试平台类、面试信息系统类、考试大数据分析平台类、视频通信融合平台类”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已登记的软著证书高度相似甚至一摸一样,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倾向特定供应商“****”。
2. 本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人事考试管理与指挥系统、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指挥系统、试卷流转系统、面试评分系统、数据存储控制室以及网络建设、指挥中心建设等,并无“报名”类的采购要求,该评审因素中指定提供“网上考试报名系统、基于微信小程序的报名”软著证书作为加分项,未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制定评分项,评审因素的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指向性,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3. 3.在本条评审因素中要求“供应商或供应商所投产品”提供软著证书,但是本项目是服务标,主体是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不应该对货物的厂商资质作出要求来干预评分结果。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书,则应该分开报价或分包招标,本条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修改或删除。
回复:本条要求的是“供应商或供应商所投产品具有网上巡查类、网上考试报名系统类、基于微信小程序的报名类、人事智慧考务系统类、基于云架构笔试平台类、云面试平台类、面试信息系统类、考试大数据分析平台类、视频通信融合平台类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8分”,供应商可以提供具有相近或类似功能、有软件著作权证书的产品,并无倾向性、指向性,不存在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故不予以修改。
质疑事项3: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2.2 综合评分— 技术分(64 分)—项目建设方案—二、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制定项目建设方案:“1、项目整体实施方法内容详实,实施方案完全满足或优于项目采购需求,能够高质高效地进行项目软件平台开发建设、确保开发质量并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的得5分;2、项目整体实施方案适应采购需求,主要内容完整,能有具体的实施措施,保证实施质量的得3分;3、方案清晰,但缺项或关键点缺失或出现非专门针对本项目特殊性内容的,得1分;4、未提供的不得分。”五、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安全保障制定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保障方案内容进行综合评审:“1、安全保障方案思路清晰明了、科学合理、内容全面且完整、完全满足或优于项目需求、可实施性强的得5分;2、安全保障方案思路清晰、科学合理、内容完整、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实施性的得3分;3、具备基本思路、内容简单、无明显逻辑错误、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可实施的得1分;4、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该条款中要求提供“完全满足或优于项目采购需求”的方案,未写明具体得分点,未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建议修改或删除。
回复:本项目技术分的分值设置是为了体现供应商在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更好的为采购人服务,完全符合《**市公共交易活动管理办法》之规定,故不予以修改。
质疑事项 4:评审标准中的业绩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资信分-业绩要求:1、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市级及以上考试指挥平台类项目建设业绩,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最多得2分。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市级及以上网上巡查类项目建设业绩,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最多得2分。注:(1)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上业绩合同扫描件,合同内容需体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内容等关键信息。(2)同一份合同仅作一次评审依据、不重复计分使用。(3)供应商提供的项目业绩只计算评标分值对应的项目数量,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超出部分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2个有效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响应文件排序评审第一、第二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建议修改或删除。
回复:本项目中的业绩与项目实际建设内容相关,且提供业绩能够体现供应商的实力,也是为了证明供应商能够更好地为采购人服务,并无倾向性、指向性,不存在对其他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故不予以修改。
更正日期:2024年11月0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谯区龙蟠大道99号
联系人: 许丙圣
联系方式:0550-****2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花园东路1086号三楼
联系人: **
联系方式:153****05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丙圣 、**
电 话:0550-****253、153****0598
五、附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