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大****公司
地址:**省大****花园E42-12
被投诉人:****
地址:**省**市高新区外包园A4楼2单元501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9月9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9月14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9月14日)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原文如下:
大****公司****公司****省政府****超市发布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因“报价不符”被否决投标资格,因本公司投标文件及报价函完全响应比价文件要求,****公司不接受此废标理由。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本项目比价公告中已载明报价方式为百分比。《比价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6条已明确“本项目报价方式为:√费率/折扣报价”,此条款“内容与要求”的第3项规定“线上报价和响应文件内所报价格必须一致、相符,否则视为响应无效”。《比价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函》要求响应供应商填写“总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明细报价表》要求响应供应商填写“单价”与“合计”等信息,均未要求响应供应商填写具体金额。****超市线上填写的报价为97.00%,其上传的响应文件中《报价函》和《明细报价表》填写的报价信息均为“776000.00元”,评审小组依据《比价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6条的规定对其响应文件作出响应无效处理。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厅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