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公司等4户债权
项目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11-22 |
交易机构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3939 |
标的名称 | 义****公司等4户债权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迟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个周期。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项目信息 | 标的名称 | 义****公司等4户债权 | 涉及债务人数量 | 4户 | 债权 类型 | 银行类金融债权 | 债权 | 债权名称 | 义****公司等4户债权 | 债权基本情况 | 基准日 | 2024年9月30日 | 剩余本金(万元) | 3696.143602 | 剩余利息(万元) | 2513.523078 | 其他费用(万元) | / | 债权合计(万元) | 6209.66668 | 债权担保诉讼及其他情况 | 诉讼情况 | 诉讼已完成(终本裁定)。 | 抵押、担保情况 | ****银行义****公司等4户不良资产债权明细表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无 | 其他情况 | 无 | 重大事项揭示(涉及产权转让的重大内容) | 一、义****公司等4户不良资产债权系****所有的不良资产,债权本息为人民币6209.66668万元,其中本金3696.143602万元,利息2513.523078万元,垫付费用0元(截至2024年09月30日)。 二、债权现状:拟出让的资产五级分类为可疑或损失贷款,债权处于**地区。 三、其他须披露事项:(如涉诉涉讼、执行等情况)。 1、我行已对义****公司等4户到期业务进行诉讼,诉讼已完成(终本裁定)。 2、本次转让的不良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竞买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不良资产相关的借款人、担保人、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不良资产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债权文件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4)抵质押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抵质押物价值的相关情形; (5)涉诉的不良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上述事项转让方已做充分披露说明,若意向方因自身****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同意而不能办理该不良资产的变更、过户等手续的,****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 单价 ◆ 总价 | 转让底价 (万元) | 997.958773 | 计量单位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汇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营业部,账号:201********4486)。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除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外,其余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转让方承担的除外)。 3.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陈经理,联系方式:0575-****8315。 4.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及并完成保证金交纳,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至多**4个周期。 3.信息披露期之内,如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期之内,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网络竞价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之日且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之日(前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00;限时报价开始时间为信息披露截止之日且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之日(前述两个条件均满足)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限时报价周期时间为300秒,具体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网站发布公告】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取得****总局核发《金融许可证》****公司;****政府批准设立、****总局备案公****公司; 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 3.意向方报名时应上传签章确认的《受让承诺函》; 4.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约定工作日 | / | 交纳形式 | 线上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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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名称 | **** |
注册地 | **省**市**区**笛扬路1363号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965997H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刘先生 | 电话 | 400-****-3939 |
手机 | 136****0165 |
传真 |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上****东路332号**国际4号楼18层 | 网址 | www.****.com |
委托方 | 联系人 | 陈萍 | 电话 | 0575-****8315 |
传真 |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区**笛扬路1363号 | 网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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