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审环公示〔2024〕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公司年产40000吨精密铸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情况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公示期:11月8日-11月12日(3个工作日)
联系人:李 辉
联系电话:0317-****63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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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
泊审环表〔2024〕56号 审批意见: 一、******公司****开发区******中心地理坐标为116°20'9.392 E,38°02'15.231 N),投资15000万元建设年产40000吨精密铸件项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为****。本表可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二、项目为**项目,施工期要切实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正常投运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废气:熔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根2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浇铸工序废气经封闭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1根2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落砂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根2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砂处理、造型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根22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抛丸工序废气经管道+布袋除尘器+1根22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打磨工序废气经打磨室内收集口+布袋除尘器+1根22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喷漆、调漆、晾干工序废气经喷漆房内收集口+气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1根22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管理,增加有组织收集率。 2.废水:项目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涂料调配用水直接用于生产消耗、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由交河镇污水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厂区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将设备布置在室内,并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大减振基础,设备安装减振垫等降噪减振措施,同时加强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4.固废:树脂桶、固化剂桶由供应商入场更换、倒换。废砂、废渣、除尘灰、泡沫型下脚料、金属屑分类收集,暂存于固废间内,定期外售;漆渣、漆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稀释剂桶(小)收集后厂内危废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稀释剂桶(大)危废间暂存后由供应商入场更换、倒换。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5.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颗粒物:59.349t/a、非甲烷总烃:25.506t/a。 四、熔化工序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浇铸工序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落砂、砂处理、造型、抛丸、打磨工序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漆、调漆、晾干工序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染料尘)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东、西、南)、4类(北)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日常环****政府管理要求,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参照本环评中要求执行。 五、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局****大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他各项要求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六、项目建成调试生产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取得相应排污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需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生态环境局****大队。 **** 2024年11 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