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
(24)厦产公字第1111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中心公开交易。
标的名称 | ****开发区跃湖路88号1号厂房等6套厂房(整体转让) | ||
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 自 2024年11 月11 日起至2024 年12 月6 日止 | 竞价方式 | 拍卖,价高者得 |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中心规定的材料,且****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中心认****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区展鸿路82****中心十八层
电话:****932 ****929 ****926
服务投诉电话:****932
监督举报电话:****662 传真:****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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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 月11 日
二、资产转让信息公告
本转让方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在****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转让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转让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本转让方委托****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标的名称 | ****开发区跃湖路88号1号厂房等6套厂房(整体转让) |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
三 、 其 他 交 易 事 项 | 转让底价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保证金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拟公告期限 | 20 个工作日 | 标的所在地 | ****开发区 | |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 √ 是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是 √否 | |
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已经获得批准部门批准 | |||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拍卖,价高者得 □其他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
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挂牌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终止挂牌 £ 其他 | |||
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 | |||
费用承担情况 | 1、该房产转让的相关手续由交易双方共同配合办理,转让过程中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等产权过户相关费用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2、本次项目转让应缴****的产权交易佣金由受让方承担,交易鉴证费由受让方承担。 3、本次****公司的拍卖佣金(成交金额的2%)由受让方承担。 | |||
备查文件 | 1、评估报告及备案表;2、有关批准文件;3、其它有关材料 | |||
其他披露事项 | 无 |
信息公告发布人: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