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地台〔2024〕2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市2024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建设用地于2024年10月31****政府以闽政地〔2024〕568号文批准,我市决定征收**台商投资区集体所有土地1.3076公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市2024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2024-37-01地块位于**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村、石美村,其“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该项目地块用地性质:交通运输用地。
2024-37-02地块位于**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村、石美村,其“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该项目地块用地性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与地类面积
征收**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村水田0.2478公顷、旱地0.006公顷、草地0.17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81公顷、水域0.0239公顷;征收**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石美村水田0.4426公顷、草地0.12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公顷、水域0.092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07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省政府同意的《**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77号)、《******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龙政综规〔2023〕4号)标准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台商投资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新修通用版)》(漳台管〔2018〕47号)以及《****关于公布实施**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员的安置办法与社会保障途径
本批次需安置农业人口数0人,征收安置将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及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助费直接拨付被征收土地单位,再由被征收土地单位负责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需安置的农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及时间
****人民政府****政府,自本公告发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七、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政府关于**市2024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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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