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粮食园区耕地恢复工程示范区建设项目(一期)补遗文件01号
****园区****示范区建设项目(一期)监理招标补遗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1、****园区****示范区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监理招标原招标公告中:“3.3 业绩要求:近3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项目一般不低于3年;中型项目一般不低于5年;大型项目一般不低于10年)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 现更正为:“3.3 业绩要求:近3年(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项目一般不低于3年;中型项目一般不低于5年;大型项目一般不低于10年)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不少于1个类似业绩”。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其他要求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监理周期、管理成本、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 现更正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监理周期、管理成本、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0%。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3、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代理机构:****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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