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运输服务中心柴油、汽油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扬 州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运 输 服 务 中 心 柴 油 、 汽 油
采 购 项 目 ( 二 次 ) 招 标 公 告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代 理 机 构 ” ) 受 扬 州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 采
购 人 ” ) 的 委 托 , 就 扬 州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运 输 服 务 中 心 柴 油 、 汽 油 采 购 项 目 ( 二 次 )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 现 欢 迎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
一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 扬 州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运 输 服 务 中 心 柴 油 、 汽 油 采 购 项 目 ( 二 次 )
项 目 编 号 : J S Z C Z C 2 0 2 4 1 5 7 号
二 、 招 标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及 预 算 金 额
1 扬 州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运 输 服 务 中 心 柴 油 、 汽 油 采 购 项 目 ( 二 次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
2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 5 0 万 元 / 年 , 最 高 限 价 同 预 算 价 。
3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叁 年 (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4 本 项 目 设 置 最 高 限 价 : 扬 州 市 辖 区 公 布 的 油 价 的 9 5 % , 各 供 应 商 报 价 不 得 高 出 最 高 限
价 ,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
三 、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下 列 资 格 条 件 , 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 一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1 投 标 函 ( 原 件 )
2 资 格 声 明 ( 原 件 )
3 若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 须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 ; 若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的 , 须 提 供 《 法 人 授 权 书 》 原 件 和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
4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等 相 关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5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提 供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年 内 至
少 一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及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 供 应 商 依 法 享 受 缓 缴 、 免 缴 税 收 、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6 投 标 人 上 一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告 情 况 ( 成 立 不 满 一 年 不 需 提 供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7 投 标 人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原 件 )
( 二 ) 采 购 人 根 据 本 项 目 要 求 规 定 的 特 定 条 件 : 1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有 效 期 内 《 危 险 化 学
采 购 项 目 ( 二 次 ) 招 标 公 告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代 理 机 构 ” ) 受 扬 州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 采
购 人 ” ) 的 委 托 , 就 扬 州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运 输 服 务 中 心 柴 油 、 汽 油 采 购 项 目 ( 二 次 )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 现 欢 迎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
一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 扬 州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运 输 服 务 中 心 柴 油 、 汽 油 采 购 项 目 ( 二 次 )
项 目 编 号 : J S Z C Z C 2 0 2 4 1 5 7 号
二 、 招 标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及 预 算 金 额
1 扬 州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运 输 服 务 中 心 柴 油 、 汽 油 采 购 项 目 ( 二 次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
2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 5 0 万 元 / 年 , 最 高 限 价 同 预 算 价 。
3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叁 年 (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4 本 项 目 设 置 最 高 限 价 : 扬 州 市 辖 区 公 布 的 油 价 的 9 5 % , 各 供 应 商 报 价 不 得 高 出 最 高 限
价 ,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
三 、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下 列 资 格 条 件 , 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 一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1 投 标 函 ( 原 件 )
2 资 格 声 明 ( 原 件 )
3 若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 须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 ; 若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的 , 须 提 供 《 法 人 授 权 书 》 原 件 和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
4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等 相 关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5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提 供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年 内 至
少 一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及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 供 应 商 依 法 享 受 缓 缴 、 免 缴 税 收 、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6 投 标 人 上 一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告 情 况 ( 成 立 不 满 一 年 不 需 提 供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7 投 标 人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原 件 )
( 二 ) 采 购 人 根 据 本 项 目 要 求 规 定 的 特 定 条 件 : 1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有 效 期 内 《 危 险 化 学
2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 《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 范 围 包 含 汽 油 、 柴 油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 。
2 、 本 项 目 接 受 分 支 机 构 投 标 。 ( 如 分 公 司 或 分 支 机 构 投 标 , 须 提 供 投 标 人 所 属 总 公 司 法
人 的 唯 一 授 权 书 ; 总 公 司 及 其 各 分 公 司 / 支 公 司 视 为 同 一 家 公 司 , 不 得 同 时 作 为 投 标 人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 三 ) 拒 绝 下 述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
1 供 应 商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2 凡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 监 理 、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3 供 应 商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 四 ) 现 场 考 察 或 召 开 答 疑 会 : 无
( 五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 六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进 口 产 品 投 标 。
四 、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信 息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及 公 告 期 限 : 自 招 标 公 告 在 “ 扬 州 大 学 网 ” 和 “ 扬 州 大 学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网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日 历 天 。 招 标 文 件 请 在 公 告 期 限 内 规 定 时 间 内 ( 上
午 9 : 0 0 - 1 1 : 0 0 , 下 午 3 : 0 0 - 5 : 0 0 , 公 告 期 限 截 止 日 期 : 2 0 2 4 年 1 1 月 1 5 日 ) 自 行 前 往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部 购 买 , 购 买 时 携 带 供 应 商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 、 供
应 商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供 应 商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和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备 查 ) , 同 时 缴 纳 报 名 费 3 0 0 元 ( 现 金 ) 。 上 述 超 过 时 限 者 、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 报 名 不 予 受 理 , 未 报 名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者 不 得 前 来 投 标 。 有 关 本 次 招 标 的
事 项 若 存 在 变 动 或 修 改 , 敬 请 及 时 关 注 “ 扬 州 大 学 网 ” 和 “ 扬 州 大 学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网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发 布 的 信 息 或 更 正 公 告 。
五 、 投 标 文 件 、 样 品 接 收 信 息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开 始 时 间 : 2 0 2 4 年 1 2 月 2 日 上 午 9 : 0 0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 2 0 2 4 年 1 2 月 2 日 上 午 9 : 3 0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地 点 :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室 (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文 昌 西 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 《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批 准 证 书 》 , 范 围 包 含 汽 油 、 柴 油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 。
2 、 本 项 目 接 受 分 支 机 构 投 标 。 ( 如 分 公 司 或 分 支 机 构 投 标 , 须 提 供 投 标 人 所 属 总 公 司 法
人 的 唯 一 授 权 书 ; 总 公 司 及 其 各 分 公 司 / 支 公 司 视 为 同 一 家 公 司 , 不 得 同 时 作 为 投 标 人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 (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 三 ) 拒 绝 下 述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
1 供 应 商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2 凡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 监 理 、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3 供 应 商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w w w . c c g p . g o v . c n )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 四 ) 现 场 考 察 或 召 开 答 疑 会 : 无
( 五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 六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进 口 产 品 投 标 。
四 、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信 息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及 公 告 期 限 : 自 招 标 公 告 在 “ 扬 州 大 学 网 ” 和 “ 扬 州 大 学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网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日 历 天 。 招 标 文 件 请 在 公 告 期 限 内 规 定 时 间 内 ( 上
午 9 : 0 0 - 1 1 : 0 0 , 下 午 3 : 0 0 - 5 : 0 0 , 公 告 期 限 截 止 日 期 : 2 0 2 4 年 1 1 月 1 5 日 ) 自 行 前 往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部 购 买 , 购 买 时 携 带 供 应 商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 、 供
应 商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供 应 商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和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备 查 ) , 同 时 缴 纳 报 名 费 3 0 0 元 ( 现 金 ) 。 上 述 超 过 时 限 者 、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 报 名 不 予 受 理 , 未 报 名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者 不 得 前 来 投 标 。 有 关 本 次 招 标 的
事 项 若 存 在 变 动 或 修 改 , 敬 请 及 时 关 注 “ 扬 州 大 学 网 ” 和 “ 扬 州 大 学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网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发 布 的 信 息 或 更 正 公 告 。
五 、 投 标 文 件 、 样 品 接 收 信 息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开 始 时 间 : 2 0 2 4 年 1 2 月 2 日 上 午 9 : 0 0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 2 0 2 4 年 1 2 月 2 日 上 午 9 : 3 0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地 点 :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室 (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文 昌 西 路
3
3 0 5 号 金 都 汇 商 务 楼 3 楼 )
样 品 接 收 地 点 :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室 (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文 昌 西 路 3 0 5
号 金 都 汇 商 务 楼 3 楼 )
六 、 开 标 有 关 信 息
开 标 时 间 : 2 0 2 4 年 1 2 月 2 日 上 午 9 : 3 0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室 (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文 昌 西 路 3 0 5 号 金 都
汇 商 务 楼 3 楼 )
七 、 本 次 招 标 联 系 事 项
( 一 ) 采 购 单 位 : 扬 州 大 学
联 系 人 : 石 兵
联 系 电 话 : 0 5 1 4 - 8 7 1 8 3 5 3 2
办 公 地 址 :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大 学 南 路 8 8 号
( 二 )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田 明 姣
电 话 : 0 5 1 4 - 8 0 8 2 0 6 7 8
办 公 地 址 :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文 昌 西 路 3 0 5 号 金 都 汇 商 务 楼 3 楼
八 、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份 数 要 求
纸 质 版 一 式 伍 份 ( 壹 份 正 本 、 肆 份 副 本 ) 、 电 子 版 壹 份 ( 一 般 应 为 U 盘 或 光 盘 形 式 、 封
装 在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 。 当 电 子 版 文 件 和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 以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为
准 。 电 子 版 文 件 用 于 辅 助 评 标 和 平 台 存 档 , 投 标 人 需 承 担 前 述 不 一 致 造 成 的 不 利 后 果 。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标 明 “ 正 本 ” 或 “ 副 本 ” 字 样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 为 准 。
九 、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 一 )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及 公 告 期 限 : 自 招 标 公 告 在 “ 扬 州 大 学 网 ” 和 “ 扬 州 大 学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网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日 历 天 。 招 标 文 件 请 在 公 告 期 限 内 规 定 时 间
内 ( 上 午 9 : 0 0 - 1 1 : 0 0 , 下 午 3 : 0 0 - 5 : 0 0 , 公 告 期 限 截 止 日 期 : 2 0 2 4 年 1 1 月 1 5 日 ) 自 行 前 往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部 购 买 , 购 买 时 携 带 供 应 商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 、 供 应 商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供 应 商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和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备 查 ) , 同 时 缴 纳 报 名 费 3 0 0 元 ( 现 金 ) 。 上 述 超 过 时 限 者 、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 报 名 不 予 受 理 , 未 报 名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者 不 得 前 来 投 标 。 有 关 本
次 招 标 的 事 项 若 存 在 变 动 或 修 改 , 敬 请 及 时 关 注 “ 扬 州 大 学 网 ” 和 “ 扬 州 大 学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3 0 5 号 金 都 汇 商 务 楼 3 楼 )
样 品 接 收 地 点 :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室 (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文 昌 西 路 3 0 5
号 金 都 汇 商 务 楼 3 楼 )
六 、 开 标 有 关 信 息
开 标 时 间 : 2 0 2 4 年 1 2 月 2 日 上 午 9 : 3 0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室 (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文 昌 西 路 3 0 5 号 金 都
汇 商 务 楼 3 楼 )
七 、 本 次 招 标 联 系 事 项
( 一 ) 采 购 单 位 : 扬 州 大 学
联 系 人 : 石 兵
联 系 电 话 : 0 5 1 4 - 8 7 1 8 3 5 3 2
办 公 地 址 :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大 学 南 路 8 8 号
( 二 )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田 明 姣
电 话 : 0 5 1 4 - 8 0 8 2 0 6 7 8
办 公 地 址 : 扬 州 市 邗 江 区 文 昌 西 路 3 0 5 号 金 都 汇 商 务 楼 3 楼
八 、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份 数 要 求
纸 质 版 一 式 伍 份 ( 壹 份 正 本 、 肆 份 副 本 ) 、 电 子 版 壹 份 ( 一 般 应 为 U 盘 或 光 盘 形 式 、 封
装 在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 。 当 电 子 版 文 件 和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 以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为
准 。 电 子 版 文 件 用 于 辅 助 评 标 和 平 台 存 档 , 投 标 人 需 承 担 前 述 不 一 致 造 成 的 不 利 后 果 。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标 明 “ 正 本 ” 或 “ 副 本 ” 字 样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 为 准 。
九 、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 一 )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及 公 告 期 限 : 自 招 标 公 告 在 “ 扬 州 大 学 网 ” 和 “ 扬 州 大 学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网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日 历 天 。 招 标 文 件 请 在 公 告 期 限 内 规 定 时 间
内 ( 上 午 9 : 0 0 - 1 1 : 0 0 , 下 午 3 : 0 0 - 5 : 0 0 , 公 告 期 限 截 止 日 期 : 2 0 2 4 年 1 1 月 1 5 日 ) 自 行 前 往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部 购 买 , 购 买 时 携 带 供 应 商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加 盖 公
章 ) 、 供 应 商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供 应 商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和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备 查 ) , 同 时 缴 纳 报 名 费 3 0 0 元 ( 现 金 ) 。 上 述 超 过 时 限 者 、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 报 名 不 予 受 理 , 未 报 名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者 不 得 前 来 投 标 。 有 关 本
次 招 标 的 事 项 若 存 在 变 动 或 修 改 , 敬 请 及 时 关 注 “ 扬 州 大 学 网 ” 和 “ 扬 州 大 学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4
室 网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发 布 的 信 息 或 更 正 公 告 。
( 二 ) 本 次 招 标 不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
十 、 参 加 投 标 的 响 应 人 不 足 三 家 或 者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或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响 应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除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情 形 外 , 两 家 参 与 竞 标 时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 一 家 参 与 竞 标 时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
十 一 、 欢 迎 扬 州 大 学 教 职 工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监 督 活 动 。 有 意 者 请 与 我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2 4 年 1 1 月 0 8 日
室 网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发 布 的 信 息 或 更 正 公 告 。
( 二 ) 本 次 招 标 不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
十 、 参 加 投 标 的 响 应 人 不 足 三 家 或 者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或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响 应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除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情 形 外 , 两 家 参 与 竞 标 时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 一 家 参 与 竞 标 时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
十 一 、 欢 迎 扬 州 大 学 教 职 工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监 督 活 动 。 有 意 者 请 与 我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
江 苏 志 诚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2 4 年 1 1 月 0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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