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亮印务有限公司37.5%股权
****公司37.5%股权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450.0000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商业服务业
标的所在地区: **市**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11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2-06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公司 | 受托机构联系人:沈晶超 联系电话:021-****1676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王卓赟 联系电话:021-****7272-390、
转让方承诺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市**区庄邬路288号2幢1层 | ||||
法定代表人 | 张刚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4-11-27 | ||||
注册资本 | 120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46901U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包装服务;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打字复印;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供应链管理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公司 | 62.5 | |||
2 | ****集团有限公司 | 37.5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2373.488788 | ||
利润总额 | -458.743845 | 净利润 | -458.743845 | ||
资产总计 | 2436.742366 | 负债总计 | 1741.648539 | ||
所有者权益 | 695.093827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1780.718479 | ||
利润总额 | -203.076613 | 净利润 | -203.076613 | ||
资产总计 | 2361.383786 | 负债总计 | 1616.188250 | ||
所有者权益 | 745.195536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城乡****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12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2436.742366 | 2599.485591 | |||
负债总计 | 1741.648539 | 1741.964789 | |||
净资产 | 695.093827 | 857.52080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21.570301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本项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资产权属资料基本完整,资产评估师来发现其他存在明显的产权瑕疵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其他产权瑕疵事项。 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未发现。 (二)未決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资产评估师未获悉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的其他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其他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 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无。 (三)重大期后事项 无。 除上述事项外,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我们未发现标的单位发生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四)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 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 (五)担保、抵押、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资产评估师未获悉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六)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 形,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晌。 2.本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各类资产评估增、减值可能涉及的税费影响。 3.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有关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从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4.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但是我们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5.在评估股东权益价值时,评估结论是股东全部权益的客观市场价值。我们未考虑股权发生实际交易时交易双方所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被评估单位应收款项在本次评估中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评估人员的判断,除确场收到拒付通知书外,其余评估为零的款项,并不影响被评估单位对该款项追索的权利。 7.本报告对评估资产和相关负债所做的评估,是为客观反映被评估单位委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仅为实现评估目的而做,我公司无意要求被评估单位按本报告评估结果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如需进行账务处理应由被评估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批准決定。 8. 本次评估仅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发表意见。鉴于市场资料的局限性,本次评估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9.由于无法获取行业及相关资产产权交易情况资料,缺乏对资产流动性的分析依据,故本次评估中没有考虑资产的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10.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承诺,本次委评的资产中除上述已披露的事项外,无其他抵押、担保、涉讼、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 11.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2.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经过与被评估企业管理层多次讨论,被评估企业进一步修正、完善后,评估机构采信了被评估企业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盈利预测的利用,不是对被评估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 13.本次评估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至评估报告提出之日,评估人员在本项目的评估过程中没有发现,且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也没有提供有关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并需要明确揭示的特别事项情况。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莲塘路251号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7.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7.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即人民币壹佰万元】****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00万元【即人民币壹佰万元】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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