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2382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支队机关2023-2024年度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本项目于今年年初开始招标,****机关办公楼、公寓楼、警体馆、轮训队、轮训队警体馆等地的保安、保洁、维护保养等工作。****支队(含轮训****办公室、备勤室、库房都在服务范围内;****政府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最后由****中标,中标金额168万。
但是项目执行后受到了相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原因是本项目应用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标工作,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也是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
而《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适用本法。
而物业服务明显不属于工程范畴,根据**自治区2024年的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范畴,适用《政府采购法》。
因此,财政部判定投诉有效,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还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2020年-2022年经审查合格的审计报告,这属于变相的要求了供应商的经营年限,《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最后,鉴于项目已经执行,财政部判定项目违法,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适用法律错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国家发改委集中答复招标投标行业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