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浦兰钧动力与储能离子电池及系统制造新建项目(一期)(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605MA56UTMB4K | 建设单位法人:姜森 |
司志龙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省**市**区狮山镇文笔路9号一期(住所申报)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瑞浦兰钧动力与储能离子电池及系统制造**项目(一期)(一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41-C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市**区狮山镇文笔路9号一期(住所申报) |
经度:112.963255 纬度: 23.****552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3-10 |
佛环南审〔2023〕3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4-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00 |
3000 | 运营单位名称:**** |
****0605MA56UTMB4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4********808544Q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0605MA54HHTN1E,****0605MA51F0EWX5 | 竣工时间:2024-04-20 |
2024-04-25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7-10 |
2024-09-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ep-home.cn/thread-23292-1-1.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瑞浦兰钧动力与储能锂离子电池及系统制造**项目(一期)建设项目位于**市**区狮山镇广三高速公路以北地段(****开发区),占地面积147267.26平方米,总投资5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0万元),年产**锂电池4GWh、磷酸铁锂电池12GWh,核准的主要生产设备为:真空搅拌机48台(正负极各24台)、双层涂布机24台(正负极各12台)、极片模分一体机48台(正负极各24台)、辊压分切一体机32台(正负极各16台)、卷绕机56台、激光焊接机8台、注液机16台、氦检机16台、化成柜42台、分容柜42台、冷却塔11台、纯水制备机组2台、14MW导热油炉3台(2用1备)、15t/h蒸汽锅炉3台(2用1备)等,其它生产设备及设备规格型号详见《报告表》表 2.1-7。 | 实际建设情况:**瑞浦兰钧动力与储能锂离子电池及系统制造**项目(一期)建设项目位于**省**市**区狮山镇文笔路9号一期(项目地址细化,但位置不变),占地面积147267.26平方米,总投资3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0万元),年产磷酸铁锂电池6GWh,核准的主要生产设备为:真空搅拌机24台(正负极各12台)、双层涂布机10台(正负极各5台)、极片模分一体机48台(正负极各24台)、辊压分切一体机16台(正负极各8台)、卷绕机28台、激光焊接机4台、注液机8台、氦检机8台、化成柜21台、分容柜21台、冷却塔22台、纯水制备机组1台、14MW导热油炉2台(1用1备)、15t/h蒸汽锅炉2台(1用1备)等,其它生产设备及设备规格型号详见表3.2-3。 |
冷却塔增加11台,对环境不造成影响,不属于重大变动,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锂离子电池生产工艺、电池模组生产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锂离子电池生产工艺 |
电池模组生产工艺未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方必须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高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落实涂布废气、烘干废气、精馏工序的不凝气、搅拌制浆抽真空废气、注液静置化成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锂离子/锂电池**企业排放限值;镍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镉镍/氢镍电池**企业排放限值。 项目方必须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委托有资****实验室、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锂离子/锂电池**企业排放限值,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项目必须在有机废气产污、治污环节安装能反映产污、治污设备运行状态的过程监控系统,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范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后续必须按照有机废气加强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浓度自动监测。 项目方必须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按照《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落实项目无组织有机废气的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相应标准限值。 项目方必须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以确保锅炉导热油炉燃料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导热油炉必须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为燃料,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外排废气中SO2、NOx、颗粒物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投料、切割、焊接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配套的除尘系统净化后进入室内空气循环系统无组织排放。 项目食堂厨房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应标准。项目中炉灶必须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申等清洁能源作燃料,不得使用柴油、重油等其他燃料。 项目的生活污水产生量约108吨/日和其他生产废水含蒸汽锅炉定排水、纯水制备系统的浓水和反冲洗废水、循环间接冷却系统的定排水)约295.7吨/日(103497 吨/年),项目方必须落实相应的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混合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行深化处理。 项目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单位落实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正极生产设备、车间地面清洗废水中的总镍、总钴必须经处理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企业水污染物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限值后与负极生产设备、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经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合共约57.63 吨/日(20172吨/年)尾水近期外****处理厂集中处理,远期排入狮山镇红沙高****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中近期外运废水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远期外排废水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以及狮山镇红沙高****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 项目方对产生噪声源设备必须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做好隔音降噪工作,以减轻噪声对生产工人和附近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项目投料工序回收的粉尘、NMP回收液回用于生产;废沸石、废电解液、沾染电解液废抹布、实验室废液、废导热油、精馏残液、废活性炭、正极废水处理污泥、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机油、废催化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同时,项目方必须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实施分类收集,废铝箔等边角料、不良电芯、废电池、切割工序回收的粉尘、负极废水的处理污泥、综合废水的生化污泥、一般废包装物、废MBR膜、纯水制备装置的废RO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报告表》要求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后及时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按照《报告表》内容、要求组织实施。已采取采取高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建设涂布废气、烘干废气、精馏工序的不凝气、搅拌制浆抽真空废气、注液静置化成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根据验收检测报告(YS-****003002、YQ2407-T070),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锂离子/锂电池**企业排放限值;镍及其化合物参照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镉镍/氢镍电池**企业排放限值。 项目已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委托有资****实验室、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根据验收检测报告(YQ2407-T070),外排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锂离子/锂电池**企业排放限值,氯化氢、氮氧化物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项目已在有机废气产污、治污环节安装能反映产污、治污设备运行状态的过程监控系统,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范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项目方已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按照《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落实项目无组织有机废气的治理措施。根据验收检测报告(YQ2407-T070),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相应标准限值。 项目方已采取有效的燃料废气收集措施,蒸汽锅炉、导热油锅炉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炉内使用低氮燃烧装置。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根据验收检测报告(YQ2407-T070),外排废气中SO2、NOx、颗粒物达到**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投料、切割、焊接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已经设备配套的除尘系统净化后进入室内空气循环系统无组织排放。 根据验收检测报告(YQ2407-T070),项目食堂厨房油烟废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应标准。项目中炉灶使用天然气清洁能源作燃料。 项目的生活污水产生量约40.5吨/日(14175吨/年)和其他生产废水含蒸汽锅炉定排水、纯水制备系统的浓水和反冲洗废水、循环间接冷却系统的定排水)约110.9吨/日(38811吨/年),项目方已落实相应的处理设施。 根据验收检测报告(YS-****003002),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混合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行深化处理。 项目方已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单位落实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正极生产设备、车间地面清洗废水中不含总镍、总钴。正极废水(正极清洗废水)经“电絮凝+混凝沉淀”预处理后废水量为2420t/a,负极废水(负极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喷淋废水)经“混凝沉淀”预处理后废水量为5145t/a。正极废水、负极废水预处理尾水汇入负极废水处理系统综合调节池,然后经“A2O+MBR”工艺处理后再经RO深度处理系统处理,75%中水约5674t/a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25%RO浓水约1891t/a****处理厂处置,精馏废水回用于NMP回收装置用水补给,不外排。 根据验收检测报告(YS-****003002),外运浓水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值。 项目方已对产生噪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做好隔音降噪工作,以减轻噪声对生产工人和附近环境的影响。根据验收检测报告(YQ2407-T070),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项目投料工序回收的粉尘、NMP回收液回用于生产;废沸石、废电解液、沾染电解液废抹布、实验室废液、废导热油、精馏残液、废活性炭、正极废水处理污泥、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机油、废催化剂等属于危险废物,交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同时,项目方已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实施分类收集,废铝箔等边角料、不良电芯、废电池、切割工序回收的粉尘、负极废水的处理污泥、综合废水的生化污泥、一般废包装物、废MBR膜、纯水制备装置的废RO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报告表》要求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后及时交由环卫部门处理,规范堆放。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HJ1204—2021)、项目有机废气排放口不属于主要排放口,不需设置浓度自动监测,且已通过国证审批认可。不开展浓度自动监测,不属于重大变动,满足环评批复要求。 综合废水尾水外运前增加“RO”处理工艺,属于更加优化的深度处理,增加中水回用,减少外运废水量。以上变动属于对环境污染减轻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变动,满足环评批复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方必须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38811 | 103497 | 0 | 0 | 38811 | 38811 | |
0 | 1.55 | 4.14 | 0 | 0 | 1.55 | 1.55 | |
0 | 0.19 | 0.517 | 0 | 0 | 0.19 | 0.19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26 | 9.81 | 0 | 0 | 0.26 | 0.26 | / |
0 | 3.49 | 23.78 | 0 | 0 | 3.49 | 3.4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4.5 | 54.5 | 0 | 0 | 4.5 | 4.5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调节池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处理厂进水标准较严值 | 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调节池 | 监测 | |
2 | “电絮凝氧化+混凝沉淀”;“混凝沉淀”;“A2O+MBR+RO”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处理厂进水标准较严值 | “电絮凝氧化+混凝沉淀”;“混凝沉淀”;“A2O+MBR+RO” | 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高效吸收装置(高效水凝塔)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锂离子/锂电池**企业排放限值 | 高效吸收装置(高效水凝塔) | 监测 | |
2 | 碱液喷淋+干式过滤+沸石固定床-CO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锂离子/锂电池**企业排放限值 | 碱液喷淋+干式过滤+沸石固定床-CO | 监测 | |
3 | 除尘系统+车间洁净系统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848-2013)中表6相关限值 | 除尘系统+车间洁净系统 | 监测 | |
4 | 碱液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锂离子/锂电池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及表6相关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及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 碱液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监测 | |
5 | 低氮燃烧装置 | **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低氮燃烧装置 | 监测 | |
6 | 高效油烟净化器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标准 | 高效油烟净化器 | 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一是控制声源;二是从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三是接受者的防护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一是控制声源;二是从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三是接受者的防护 | 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区内暂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项目暂存的危险废物,其污染控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并做好混凝土硬底化、防渗、防腐、防雨措施。 | 已按要求落实。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项目方必须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 | 项目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市政供电管网供给;市政自来水管网供给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市政供电管网供给;市政自来水管网供给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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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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