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拍卖-公告 | 所属行业:其他设备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4-11-16 | 发布时间:2024-11-08 |
开拍时间:2024-11-16 10:00
拍卖公告
(第二次拍卖)
****法院将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com/025/03,户名:****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时间为:2024年11月16日10时至2024年11月17日10时(延时除外)第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固定资产一批(详见清单)。
起拍价:****192元,评估价:****200元,保证金:4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符合资格或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需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
三、咨询时间:2024年11月14日9:00至2024年11月15日17:00接受咨询。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无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交付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但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四)上述三项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4年11月22日16****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定淮门支行,账号:623********57412241),并在2024年12月2日17时前,本院电话通知后,凭相关身份材****人民法院(地址:**市郑和中路20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领取拍卖款收据,于签订确认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取标的物手续。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bbs.****.com/catalog/thread/****6010-****86204.htm。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联系电话:025-****1126
本院地址:**市郑和中路20号,邮箱****@163.com
淘宝拍卖会热线:****222870
****法院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法院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问题处理,统一如下:
一、根据《****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网拍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三、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拍品名称 | 固定资产一批(详见清单) |
拍卖依据 | 司法裁定 |
拍品所有人 | **古庄牛****公司 |
标的物存放地点 | 存放在**古庄牛****公司内 |
权利限制 情况 | ****人民法院查封 |
提供的文件 | 拍卖成交确认书 |
拍品介绍 1.拍卖对象:固定资产一批(详见清单)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提取标的物。 3.拍品以现状为准,无外包装,请务必至实地看样,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 |
拍卖须知
(第二次拍卖)
****法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三个工作****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3日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40万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40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委托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4年11月22日16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定淮门支行,账号:623********57412241),并在2024年12月2日17时前(凭相关身份材料****人民法院(地址:**市郑和中路20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领取拍卖款收据,于签订确认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取标的物。
十、请谨慎参拍。如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正常执行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相关法律责任,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竞买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如其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同时,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一、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三、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欠费,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六、为便****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法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买****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根据法释(2016)18号《****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在拍卖平台公示。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25-****1572
****法院监督电话:12368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法院咨询。
****法院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