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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星先进材料****公司锂电池材料及配套智能装备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常发改行服〔2024〕100号 |
****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天星先进材料****公司锂电池材料及配套智能装备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溧发改〔2024〕23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该项目为**项目(项目代码:****,行业代码: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渡镇**路1号,项目总投资117800.00万元,**浆料车间、机加工车间、公用工程房、丙类仓库、罐区及门卫,并配套建设相关道路、绿化、停车场、给排水、供配电、消防等设施。项目新增配置高速搅拌系统、砂磨机、均质机、除磁机、焊接系统等设备及公用辅助设备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锂电池正负极导电材料10万吨、锂电智能吨桶6万个、模块化装备组件5套的生产能力。项目正常年工业总产值427434.00万元(不含税),工业增加值92286.50万元。 根据《**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成运营后,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天然气、蒸汽,耗能工质为新水、液氮、氩气、液氩。项目年消耗电力6584.78万千万时、天然气1.07万标准立方米、蒸汽8658.60吨、新水2.63万吨、液氮900.00吨、氩气112.00标准立方米、液氩675.00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8917.11吨标准煤(当量值)、17465.83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综合化石能源消费量为6489.30吨标准煤(当量值)、12503.53吨标准煤(等价值)。该项目锂电池正负极导电材料单位产品能耗为82.29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优于“**晟****公司25万吨/年N-甲基吡咯烷酮和2.5万吨/年导电浆料项目”中CNT导电浆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8.79千克标准煤/吨。该项目锂电智能吨桶、模块化装备组件单位产品能耗优于“天星先进材料****公司年产金属压力容器12000台项目”同类型产品能耗值。项目选用的35kV变压器、SCB18型10kV变压器、制冷机组为现行标准一级能效设备,SCB14型10kV变压器、化工泵、空调、照明灯具、通风机、电机等达到现行标准二级能效水平,**泵达到GB19762中节能评价值,已购置空压机暂无能效标准对标,后期选购的空压机注意满足二级能效要求。项目未采用淘汰落后设备,符合当前节能工作相关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项目节能评审意见,项目能效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该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是未批先建整改项目。本项目已于2023年4月开工,分两阶段实施,一阶段工程投产时间为2024年11月,二阶段工程投产时间为2025年10月,其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为我市“十四五”“十五五”新增用能指标。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如下要求,并根据项目评审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加以改进。 1. 对于变负荷运行工况,建议采用2级及以上能效的变频调速永磁电机。 2. 浆料车间有易燃易爆区域,应采用防爆型电机和照明灯具,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 3. 项目使用多种化工原料和溶剂,建议仓储和对应现场按照化工专业要求配置设施并按照专业要求运行。 4. 建议项目对雨水进行收集利用,减少新水使用量。 5. 建议按《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要求》(GB38692-2020)标准要求,项目同步实施能耗的在线监测系统,提高建设单位的能源管理水平。 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委员会应对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切实做好督查工作,并将验收核实情况和督查情况及时抄报我委,未经验收通过不得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你单位须根据本审查意见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节能报告,扎实开展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能效水平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八、你单位要**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优化工艺,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产出,确保项目达到节能报告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0.1893吨标准煤/万元),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我市“十四五”“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完成。 九、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落实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十、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项****政府根据当地能耗双控实际需要决定,相关核备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预期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附件:******公司《关于天星先进材料****公司锂电池材料及配套智能装备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 ****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