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林行处决字【2024】第A012号
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46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xxx
个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查,******公司在承包**建投****公司承建的《**市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工程施工修**池、泵站、水厂、进厂道路工程过程中,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于2023年6月****社区****小组林家坡、****小组吴家坟,****村委会****小组大屁股山,****村委会****小组青石板、****小组碗厂,****村委会****小组旧村,****村委会****小组土主树岭岗、蚂蚁****小组鲁家麻地,****村委会****小组挂米山,****村委会****小组生地头、****小组雕楼窝铺、****小组大团山,****村委会****小组依务渣上、巨****小组七街山头、****小组山神后,****村委会****小组下尹家坟、****村委会****小组干坝下,****村委会****小组路土地、****村委会****小组油石岭岗。修**池、泵站、水厂、进厂道路占用林地19块。经委托****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查、检测,******公司违法占用林地造成原生土壤和植被破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322m2(公益林357m2、商品林2965m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当事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林地调查报告、附件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 10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机关 接受处理
□并于__年__月__日前将整****机关
依据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1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合计9740元的2倍的罚款,即:9740 2=1948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分行(户名: ****财政局国库科,账号: 241********3278001(市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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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