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局《关于上报**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康财字〔2024〕21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水务局
2024年10月25日
**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4年7月6日,****水务局在**市组织召开《**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跨八丹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评审会议,参加会议****水务局建设管理科、河湖中心,****水务局、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三林****公司和防评编制单位**鼎联****公司的代表。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2024年9月11日进行了复审,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拟建**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位于**县八丹乡麻湾村,跨八丹河布设。
二、基本同意桥梁建设方案。拟建桥梁在原址重建,拆除原有涵洞,**桥梁全长18.04m,宽5.5m(净4.5m+2×0.5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简支轻工字梁,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台,基础均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台临水侧边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设计桥梁最低下弦高程为2040.94m(1985高程基准,下同)。
三、同意**县八丹乡麻湾村便民桥建设工程采用1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1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下,桥位处洪峰流量为37m3/s,相应洪水位为2038.6m,评价1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洪峰流量为32.13m3/s,相应洪水位为2038.96m,满足10年一遇防洪要求梁底高程为2040.51m,****设计行洪要求。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冲刷深度等计算成果。10年一遇洪水条件下,桥址断面处最大冲止高程2035.8m,护岸埋深最低高程2034.9m,满足冲刷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防评提出的消除减轻影响措施。
施工期及建成运行期三年内建设管理单位对河道两岸护岸工程进行观测,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空间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河道,恢复河道面貌,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