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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请示》(百粤科维请示〔20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有效解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能力不足、日益严重的“垃圾围城”现象等迫切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代码为:****。
项目业主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填埋场南侧3公里处,**区综合产业园-**现代林业产业组团内,规划禄源路与禄源西二路交界处,原光大锰业项目拟选址地块一(禄源片区**区综合产业园ZH-LY-03-13 地块)。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建设内容主****发电厂主厂房等建(构)筑物、处理系统、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工程的建设。建设规模为处理能力为700t/d****电厂,配置1台7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15MW汽轮机和1台15MW发电机;配套22.8万m3****填埋场;同时预留远期项目建设用地。项目产生的炉渣为一般固废,****中心处理。本项目服务范围主要为**市**区、**县的城乡居民生活垃圾。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2227.4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动态投资的20.20%,****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实施方式和特许经营期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的特许经营模式实施,项目特许经营期30年(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
六、招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要求,该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核准招投标。请按照《**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