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壮族自治区**市**市新靖镇**路68号**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老乡家园”配套产业园F地块F2、F3号厂房
被投诉人1:****教育局
地 址:**市新靖镇**街116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宾山一小区33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市**区五一路新屋二里102号16、17、18号铺面
相关供应商:****商贸****公司
地 址:**县乐里镇**片(**县****公司出租场地)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 址:**市香****商贸城首层
四、基本情况
投****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中标结果于2024年10月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0月13日就质疑事项对投诉人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4年10月18****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四)根据《**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商贸****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一般处罚裁量阶次。
2、处理结果:综合以上法律依据,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1)投诉事项1、2、3、5、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2)投诉事项4经查证后属实,投诉事项成立,分标2中标结果无效,因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3)****商贸****公司处以采购金额(¥94,460,371.00元)千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陆拾陆万壹仟贰佰贰拾贰元陆角(¥66,1222.60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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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