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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62076)委托****编制的《****八道沟萤石矿选厂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该****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纸房镇朱王岭八道沟。为重新报批项目,性质为**,在原主体工程基础上重新设计、调整变更:变更后规模为500吨/天,变更后生产工艺流程为:萤石原矿-破碎-筛分-球磨-分级-再磨-一次粗选、七次精选、三次扫选-精矿压滤脱水-尾矿排入配套尾矿库。尾矿库变更在现状拱坝下游**初期坝,内坡紧贴现状拱坝,初期坝采用上游坡反滤层的碾压堆石坝,**初期坝建成后,对库区现状拱坝进行拆除,变更后总库容为218.11万m3,有效库容为185.4万m3,服务年限30.34年。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4.1万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项目现状环保问题的各项整改措施,并按要求时限整改完成。
(二)施工期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市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防尘措施;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的车辆冲洗装置和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使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施工及运输时间,采用限速、禁鸣等措施减轻车辆运输对沿线居民的影响;尾矿库剥离表土用于下一阶段堆积覆土,土石方全部用于截渗坝、拦洪坝等的填筑、边坡治理,废弃建筑垃圾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三)大气污染防治。尾矿库洒水抑尘、堆积坝坡面及时覆土绿化;原料库封闭,通道口安装硬质卷帘门并设喷干雾抑尘设施;下料、破碎、筛分系统产生的粉尘经密闭式收尘罩进行收集,由2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矿石(煤炭)采选及加工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最终通过1根高于食堂楼顶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四)废水污染防治。选矿工艺废水经管道泵入尾矿库澄清处理后循环使用;车辆进出入口设车辆冲洗装置,车辆冲洗废水经50m3沉淀池收集,经渣水分离器分离沉淀后循环使用;选厂地势较低处设置300m3的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厂区绿化降尘;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用于厂区绿化降尘;所有废水均不得外排。
(五)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六)固废污染防治。除尘器收尘灰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钢球、废衬板等材料收集后外售;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内,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产生尾矿,输送至八道沟尾矿库堆存;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箱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设备、管道等做好防漏措施,从源头控制;药剂间、事故池、危废贮存库等重点防渗,分区防治。
(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地下水、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九)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规划、水利、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11月1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环保局
邮编:471400
联系电话:0379-****5608
抄送:****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