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县江浙大道南侧2020-63号宗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30天 | 公示时间 | 2024-11-11 12:01 至 2024-12-11 12:01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6100.06 | |||
地块规划用途 | 行政办公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县****中心 | |||
经度 | 115.843058 | 纬度 | 34.366120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10-20 至 2024-11-08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华****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袁世营 | 单位联系电话 | 182****2932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袁世营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2****2932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赵迪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5****9772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县科学大道6号 | |||||
报告主要结论 | **县江浙大道南侧2020-63号宗地位于江浙大道南侧,地块四至范围:北侧为江浙大道、****中心、西侧为绿地公园、****停车场。占地面积为6100.06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843058°,北纬:34.366120°。 根据2017年5月,****政府关于**县2017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 豫政土[2017]339号文;2017年6月,****政府关于**县2016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 豫政土[2017]497号文;2023年11月,****政府关于**县2023年度第七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 豫政土[2023]1551号文,该地块作为集体耕地被征收;根据**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虞规字(2020)第031号,本地块规划用途为行政办公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第四章第59条第2款相关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为土楼村等村集体农用地,变更为行政办公住宅用地,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该地块2017之前作为农田使用,由附近村民进行农作物种植,主要农作物以玉米、高粱为主;2017****中心大楼,人员办公使用。经过现场勘察,地块北侧为江浙大道,****停车场和垃圾场附属设施,地块西侧为道路和公园,****中心,通过调查可以证明地块内潜在污染源对调查地块环境影响较小。 地块内无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放、倾倒和填埋现象,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确认地块历史上无潜在污染源,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块周边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4.2.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