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县迎宾大道以南,周南高速入口以东162.127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11-11 12:21 至 2024-11-26 12:21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108085.00 | |||
地块规划用途 | 医疗卫生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省**市**县迎宾大道以南,周南高速入口以东 | |||
经度 | 114.489694 | 纬度 | 33.555726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10-10 至 2024-11-10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任永强 | 单位联系电话 | 190****0038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郭栋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58****3882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袁智慧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8****5123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县富商路西段 | |||||
报告主要结论 | **县迎宾大道以南,周南高速入口以东162.127亩地块位于**省**市**县迎宾大道以南,周南高速入口以东,调查地块四至范围:地块北至迎宾大道,西至周南高速,南至耕地,**耕地,中心坐标为:经度:114.489694°,纬度:33.555726°。调查地块面积108085m2(合162.127亩)。 地块原为**县汤庄乡南坡村与北坡村集体农用地(耕地、其他农用地);2024年9月10日,根据《****关于**县迎宾大道以南,周南高速入口以东162.127亩地块土地信息核查报告》****政府储备地;2024年9月12日,根据《****政府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附件9);本地块由****将其划拨给**县****公司。 2009年调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耕地、其他农用地;(见附件6),2023年调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医疗卫生用地(见附件6);****下发关于本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编号:****)》(见附件8),调查地块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疗卫生用地(0806)。 2024年10月10日~10月14日,项目组成员多次对地块内、相邻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得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田、集中隔离点,农田主要种植玉米、小麦,施用农家肥,喷洒少量可降解农药,集中隔离点的隔离间为集装箱房,离地20公分;地块内无企业;地块内现状为**县大型集中隔离点(未修建完工,2024年7月停工),北侧为两处建材堆放区,主要堆放石材、管线等;两处移动房曾用于施工人员临时休息使用;两处楼体,楼体①两层、楼体②三层均无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一处变压器;中部为门房、办公区与集中隔离间(均为集装箱房,地面水泥硬化,硬化厚度约20公分,现已闲置),东侧为林地(山楂树)、污水处理房,南侧为门卫、换衣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地面水泥硬化,硬化厚度约20公分),西侧为林地。该集中隔离间与办公区部分已进行地面硬化,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环卫部门收集清运,隔离期间的医疗废物全部堆放至医疗废物暂存点,****政府指定地点,医疗废水输送至地块内污水处理房经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生活废水排入市政管网。不存在污水及工业废水灌溉。根据分析,地块内历史活动不会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 周边1km范围内历****养鸡场,通过分析企业生产活动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此外,地块周边不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电镀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及活动,通过周边地块污染物识别可知,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 通过第一阶段走访调查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输送;不涉及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因此可以确定**县迎宾大道以南,周南高速入口以东162.127亩地块及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周边工业企业对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的影响可以接受。分析认为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可以按照相关规划作为医疗卫生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