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4〕94号
当事人:******公司
地址:**市临平区塘栖镇塘康路286号25幢201室
根据采购人和相关代理机构反映,****公司****学院****医院窗帘项目(编号:****)采购中放弃中标资格开展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查明,本项目采购预算400万元,最高限价360万元,2024年5月10日开标,你公司报价49.59143万元,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公司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报价的合理性,你公司出具了《关于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回复函》,表明“如果我司中标,我们一定会按投标文件要求顺利完工”。经评审,****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024年5月13日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4年5月14日,****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你公司认为厂房受大雨影响,无法生产供货,故放弃中标资格。本机关接到采购人和相关代理机构情况反映后,向你公司发送《调查询问通知书》,对你公司放弃中标原因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书》。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公司厂房受雨水影响无法履约,你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学院****医院窗帘项目(项目编号:****)的情况说明》;2.你公司《关于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回复函》;3.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厂房照片、《情况说明书》;4.《调查询问通知书》;5.《****调查询问笔录》;6.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废标公告等。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4年9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浙财执法〔2024〕78号),对省财政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于9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于10月29日放弃听证。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放弃本项目中标行为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违法行为导致项目重新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省财政行****政府采购类)》第40项的规定,****公司处以采购金额****000元的8‰的罚款,计288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政府采购活动。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省分库,附言:****省分库省级****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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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