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112,705,743.42元债权
******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112,705,743.42元债权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17486.624342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商业服务业
标的所在地区: **市**区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1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2-09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 受托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顾明明 联系电话:021-****7272*666、138****2164
转让方承诺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00号310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徐苑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13-07-23 |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769680U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陆家嘴金融贸****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361.396027 | |
利润总额 | -21.559917 | 净利润 | -21.584917 | |
资产总计 | 11516.246000 | 负债总计 | 11372.015946 | |
所有者权益 | 144.230054 | 审计机构 | 普****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136.152944 | |
利润总额 | -91.518477 | 净利润 | -91.518477 | |
资产总计 | 11348.644864 | 负债总计 | 11295.933287 | |
所有者权益 | 52.711577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万隆(上****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市浦东****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0-21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分所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11390.140000 | 17503.540000 | ||
负债总计 | 11290.560000 | 11290.560000 | ||
净资产 | 99.580000 | 6212.98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212.980000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转让标的******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人民币112,705,743.42元债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17486.624342万元,其中:标的企业******公司10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6216.05万元,债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11270.574342万元。如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止至2024年5月31日,**陆家嘴金融贸****公司对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1270.574342万元。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一)评估基准日财务报****事务所(特****分所出具审计报告审定,本次评估部分利用了该审计报告。 (二)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披露,不代表对本次委估资产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我们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三)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在完全产权下的市场价值,未考虑上述资产未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 (六)评估基准日至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未作特殊说明,且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一般经验也未发现存在影响评估结论的期后重大事项。 (七)对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影响评估结论的有关瑕疵事项,在委托人未做特殊说明,而评估工作人员根据执业经验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次评估结论是仅包括委估资产本体的价值,而未考虑相关资产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九)本评估结论与委估资产的账面价值存在增减变动,评估结论中存货考虑了评估增减值的税收影响,其他资产未考虑评估增减值的税收影响。 (十)评估基准日期后,且评估结论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确定评估值。 (十一)评估人员没有发现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且非评估人员执业水**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特殊事项。但是,报告使用者应当不完全依赖本报告,而应对资产的权属状况、价值影响因素及相关内容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并在经济行为中适当考虑。 (十二)本次评估目的为公开挂牌转让,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本次交易,如交易方式转变为其他方式的,则评估报告不适用。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陆家嘴金融贸****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交易所****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支****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 约定应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6、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245.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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