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城 市 助 企 纾 困
政
策
汇
编
应****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
目 录
一、服务业行业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二、工业领域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三、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四、农业领域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五、商贸流通领域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六、个体工商户纾困政策清单
服务业行业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一、财政政策
1.“四上”企业统计直报人员给予2000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专项工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政办函〔2020〕35号),自2020年8月3日实施。
2.支持交通物流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积极组织符合条件****园区)和农村交通物流项目参加省补助投资项目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运输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服务业行业助企纾困政策清单的通知》应发改函〔2022〕9号,自2022年6月10日实施。
3.对完成进规的民营服务业企业,当年奖励8万元,次年依然在规上企业行列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总计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办公室印发《关于破解难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应办发电〔2024〕14号),自2024年3月16日实施。
4.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管理局、市发改局,市直各单位)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落实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应财字〔2024〕31号)。
二、税收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自2022年5月纳税申****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税(不含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运输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4.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规划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5.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事务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同志》(鄂财税发〔2023〕3号)。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2023年第14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7.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8.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9.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施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10.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监管局、市人社局)政策来源:《****总局****保障部国家乡村**局关于**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三、金融政策
1.优化征信管理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责任单位:****总局**支局、****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9号)。
2.积极开展政银担**。****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的四方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做大业务规模,在保障可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政策性担保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总局**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局、市发改局、****公司)政策来源:《****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
四、稳岗政策
1.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实施日期:2023年7月8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或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给予企业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事务局、市乡村**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 ****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3.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 ****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实施日期2017年12月29日。
4.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1.《**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2.《**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8〕1号);3.《****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4.《****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5.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 400 万元;(二)对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50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三)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总局**支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6.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社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返乡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1.《****省委 ****政府关于印发〈**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1〕3号);2.《****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3.《省人社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7.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新型学徒制培训
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在培养期内从事与培训职业(工种)密切相关的工作,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补贴标准:中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1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2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补贴由企业申领)。
培训方式:以产教融合、校企**为重要途径,由企业联合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及标准:应与本企业所在行业以及职工所从事职业(工种)密切相关。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400课时,其中通用素质课程不少于10%,基础课程不少于20%,实操课程不高于70%。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孝人社发〔2023〕7号)。
(二)岗位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的企业在岗职工,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补贴标准:培训合格,按照每人不超过500 元给予企业补贴。
培训方式:企业自主开展。
培训内容及标准:针对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的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时长不少于20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岗位“四新”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应人社发〔2023〕8号)。
五、电力支持政策
1.降低企业用能报装成本。自2022年2月1日起,全面推行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低压企业用户用电报装零费用接入。(责任单位:****公司、市发改局)政策来源: 《****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2.免收企业专用受电工程中涉及的部分设备及配套调试费用。免收企业专用受电工程中涉及的电能表费、互感器费、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负控终端费、柱上分界开关(断路器)费、开闭站集资费、变电站间隔等设备费用及配套调试费用。(责任单位:****公司、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3.引导用户择优选择售电主体。深入开展电价政策宣传疏导,加快推动兜底、代购电用户进入售电市场,引导用户择优选择售电主体,降低企业电费电价成本。(责任单位:****公司、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4.“电e贷”业务。联合优质金融机构推出“电e贷”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融资服务,快速满足企业在电费交纳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额度小、频次高、用款急的短期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公司、市发改局)政策来源: 《****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5.引导企业用电安全。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保障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用电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公司、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六、其他支持政策
1.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责任单位:****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1.****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2.****政府出台《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落实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3〕4号)。
工业领域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一、财政政策
(一)省级政策
1.对省内**的工业互联网二级节点、区块链骨干节点,按资金投入10%给予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对省内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产品、试点示范项目(含标杆、优秀案例、揭榜挂帅等),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再奖补200万元。对省内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每个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3A级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对首次通过DCMM贯标2级以上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对新增省级5G****工厂每个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省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元宇宙、数据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建立省级数字经济项目库,择优遴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数字经济项目,按照项目软硬件投资额的8%给于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5.鼓励省内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面向未来产业,开展6G、量子科技、人形机器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领域原创性研发,对相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对总部设在**并从事关键软件独立研发的企业,对年度研发投入超出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6-9条来源:《****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4号),发文日期:2023年05月05日。
(二)**市级财政政策
1.对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过2000万元并完成进规的民营工业企业,以及完成进规的民营服务业企业,当年奖励8万元,次年依然在规上企业行列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总计10万元。企业年****税务局提供的纳税销售收入为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支持民营企业创建试点示范企业积极对接国家和**省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对民营企业获工信部认定的各类试点示范企业,根据省级文件给予奖补,对民营企业获省经信厅认定的各类试点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认定为**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和**省军民融合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第1、2条来源:《关于破解难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应办发电〔2024〕14号)。
3.设立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其中支持民营企业的比重不低于70%。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平台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未入选中、省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其他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支持方向的民营企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有效期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采取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破解难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应办发电〔2024〕14号)。
4.****政府采购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落实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应财字〔2024〕31号)。
5.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免收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策来源:《****政府采购营****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应财字〔2021〕36号)。
6.****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落实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应财字〔2024〕31号)。
7.支持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落实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应财字〔2024〕31号)。
8.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给予报价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策来源:《****政府采购营****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应财字〔2021〕36号)。
9.科技立项争资后补助。对牵头承担在**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国家拨付经费的50%,配套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成功获得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技改资金支持,并撬动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市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10.新型研发机构(科创平台)认定。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11.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对在我市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器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12.绩效评价后补助。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在对应的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批优秀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运营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13.创新牵头单位补助。对经国家级、省级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在应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型产业集群牵头组建单位(最多2家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14.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补助10万元。对评选为“**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15.创业活动后补贴。对经认定的在应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创业大赛等各类创业活动,且参与对象不低于20家的,按照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费用,以5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单个机构每次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16.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形式购买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的,实际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对通过省级鉴定(评价)的重大科技成果,每件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17.科技创新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科技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科技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18.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对进入全省创新创业决赛的企业,按照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含优胜奖)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进入到**创新创业决赛的企业,按照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含优胜奖)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19.自然科学计划奖励。对获批**市级自然科学计划并成功结题的项目,给予项目依托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20.企业科研投入后补助。依据《****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号),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政策来源:《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政办发〔2021〕5号)。
21.对****工作站并有长期稳定**关系的,专家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院士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协)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应办发电〔2022〕41号)。
22.对授权的职务发明最高资助1万元/件,非职务发明最高资助5000元/件,对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最高资助3000元/件。(责任单位:****管理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应发〔2018〕13号)。
23.对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条约》(PCT)框架下申请的国外专利,授权后资助2万元。(责任单位:****管理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市委、****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孝发〔2019〕9号)。
2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已认定通过复核的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管理局)政策来源:《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政发〔2023〕3号),有效期3年,自2023年5月9日起实施。
25.对当年新获评**精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管理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应发〔2018〕13号)。
26.对新获得非农业类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协定》的地理标志,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地理标志培育暨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管理局)政策来源:《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政发〔2023〕3号),有效期3年,自2023年5月9日起实施。
27.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对应提名奖的企业分贝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管理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应发〔2018〕13号)。
28.对新制定国家级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管理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31号)。
二、税收政策
1.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施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3.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税(不含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5.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8号)。
6.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7.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三、金融政策
1.****政府****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策来源:《****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机制先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营商发〔2023〕6号)。
2.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托“**科创企业智慧大脑”“知慧桥”“鄂融通”等平台为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开发提供科技人才贷、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免抵押担保金融产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免抵押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对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支持银行金融机构联合创投等机构,为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开展“贷款十外部直投”业务,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长周期、低成本金融支持。(责任单位:****总局****支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将符合条件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名单,帮助其对接优质中介机构,开展上市辅导培育,协调解决上市障碍,加快推进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按照《**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独角兽企业上市融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第2、3条政策依据:《****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培育发展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3号,实施日期2024年1月22日。
4.加大担保增信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创新产品、优化流程等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增信服务力度,力争做到“能担尽担”。落实降低费率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切实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市本级2023年列入“四补”机制资金预算130万元。督促银行机构加大“4321”新型政银担的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总局****支局)
5.创新金融产品模式。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抵押质押等信息归集与共享。持续完善“孝融通”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归集,与“鄂融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深度融合,支持和推动金融机构依托“孝融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监管局、****总局****支局)
第4、5条政策依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贯彻落实〈**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3〕12号,实施日期2023年7月7日,有效期3年。
四、稳岗就业政策
1.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实施日期:2023年7月8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或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给予企业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事务局、市乡村**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 ****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3.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 ****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实施日期2017年12月29日。
4.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5.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对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总局**支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6.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社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返乡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1.《****省委 ****政府关于印发〈**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1〕3号);2.《****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3.《省人社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7.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新型学徒制培训
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在培养期内从事与培训职业(工种)密切相关的工作,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补贴标准:中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1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2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补贴由企业申领)。
培训方式:以产教融合、校企**为重要途径,由企业联合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及标准:应与本企业所在行业以及职工所从事职业(工种)密切相关。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400课时,其中通用素质课程不少于10%,基础课程不少于20%,实操课程不高于70%。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孝人社发〔2023〕7号)。
(二)岗位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
****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的企业在岗职工,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补贴标准:培训合格,按照每人不超过500 元给予企业补贴。
培训方式:企业自主开展。
培训内容及标准:针对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的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时长不少于20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岗位“四新”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应人社发〔2023〕8号)。
五、电力、网络支持政策
1.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监管局、****公司)政策来源:****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年8月13日。
2.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代购托底方式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稳入市,保障企业用电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公司)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六、其他政策
1.支持从事外贸进出口的工业企业,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以当年度省厅相关文件通知为准。支持内容:支持内容包括①加工贸易。②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③境外展会、出口信用保险。④进口贴息。⑤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⑥加快跨境电商业务发展。⑦支持****基地建设。⑧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⑨外向型经济贡献突出项目。⑩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项目。引进头部外贸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支持本地配套。定期组织钢铁、铜、铝、纸等再生**回收、加工、利用企业开展产需对接活动,为企业搭建**平台。发挥规模优势增强产业韧性,为寻求战略**的本地企业提供支持,搭建与大型央企、国企实实施业整合、兼并、重组的交流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责任单位:****运输局)政策来源:1.****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2.****政府出台《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落实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3〕4号)。
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一、财政政策
1.本地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本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优、省优、**市优工程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本地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外地项目获得“鲁班奖”、国优奖的,按本地项目奖励标准的50%执行。****公司某项工程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1.****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建筑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发〔2021〕6号);2.《关于促进**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规〔2021〕1号),实施日期:2021年9月28日。
2.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资质的,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的,奖励10万元,对新晋升甲级设计、勘察、监理企业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促进**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规〔2021〕1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第一条精神,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删除造价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奖励20万元内容。
3.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所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中心、****公司)政策来源:《****政府采购营****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应财字〔2021〕36号)。
4.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公司)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贯彻落实全省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2〕7号),实施日期:2022年1月22日。
5.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落实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应财字〔2024〕31号)。
6.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评审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中心)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落实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应财字〔2024〕31号)。
7.对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且年建筑业纳税额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本市注册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本土企业在域外承接工程所交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按8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政策来源:《关于促进**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规〔2021〕1号)。
8.实施个人购房补贴。自2022年5月16日起,对购买面积不超过144㎡的**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契税100%补贴。自2023年3月1日起,对****商铺的,给予购房契税100%补贴;对购买首套面积不超过144m2的**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200元/m2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在享受其他购房补贴后,另外补贴1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局)政策来源:1.《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应建文〔2023〕10号);2.《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延期实施的通知》(应建文〔2024〕11号),实施日期:2022年5月16日-2024年12月31日。
9.**市资质以上建筑及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专项岗位补贴每年按规定发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专项岗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政办函〔2020〕35号)。
10.对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首次入统,按照**市“四上”企业培育扶持政策给予3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市惠企资金“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应营商办发﹝2023﹞7号)。
二、税收政策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2.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执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
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5.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税(不含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金融政策
1.(1)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2)个人30万元和小微企业4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市县承担30%,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总局**支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 。
2.鼓励直接融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含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四板股份制板、四板科技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6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70%投入本市实体经济的,投资达到2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市的纳税义务。(责任单位:****总局**支局、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办发〔2023〕5号)。
3.落实公积金政策支持。取消公积金贷款户籍地限制,借款申请人第一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可为60万元,其他情形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最高额度上上调10万元。生育多孩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可上浮20%。在**市购买装配式商品房、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可上浮20%。****大学毕业生(毕业证五年内)在**市购买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核定未达到40万元的,最高按40万元核定。2024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可上浮20%。所购住房属于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可贷款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80%。所购住房属于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30%,可贷款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70%。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5年) 由现行的2.6%下调为2.3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3.1%下调为2.85%。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5年) 由现行的3.025%下调为2.77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3.575%下调为3.325%。(责任单位:****中心**办事处、****总局**支局、市住建局)
四、稳岗政策
1.获得重大表彰项目负责人可破格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全面推行岗前培训。(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文件来源:****保障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1〕3号),实施日期:2021年3月18日。
2.建立建筑人才专家库,与科技、工业人才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文件来源:市委办公室 ****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应办发电〔2022〕41号),实施日期:2022年8月25日)。
3.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实施日期:2023年7月8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或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给予企业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事务局、市乡村**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 ****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5.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 ****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6.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7.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对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总局**支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8.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社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返乡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1.《****省委 ****政府关于印发〈**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1〕3号);2.《****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3.《省人社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9.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新型学徒制培训
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在培养期内从事与培训职业(工种)密切相关的工作,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补贴标准:中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1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2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补贴由企业申领)。
培训方式:以产教融合、校企**为重要途径,由企业联合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及标准:应与本企业所在行业以及职工所从事职业(工种)密切相关。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400课时,其中通用素质课程不少于10%,基础课程不少于20%,实操课程不高于70%。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孝人社发〔2023〕7号)。
(二)岗位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
****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的企业在岗职工,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补贴标准:培训合格,按照每人不超过500 元给予企业补贴。
培训方式:企业自主开展。
培训内容及标准:针对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的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时长不少于20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岗位“四新”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应人社发〔2023〕8号)。
五、电力政策
1.降低企业用能报装成本,自2022年2月1日起,全面推行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低压企业用户用电报装零费用接入。(责任单位:****公司、市住建局)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2.免收企业专用受电工程中涉及的电能表费、互感器费、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负控终端费、柱上分界开关(断路器)费、开闭站集资费、变电站间隔等设备费用及配套调试费用。(责任单位:****公司、市住建局)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3.深入开展电价政策宣传疏导,加快推动兜底、代购电用户进入售电市场,引导用户择优选择售电主体,降低企业电费电价成本。(责任单位:****公司、市住建局)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4.联合优质金融机构推出“电e贷”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融资服务,快速满足企业在电费交纳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额度小、频次高、用款急 的短期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公司、市住建局)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六、其他政策
1.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政策来源:《****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实施日期:2017年2月21日。
2.对列入省重点扶持范围内的企业,具备两个以上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放宽其承担相关专业工程项目的限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政策来源:****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建筑业强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发〔2021〕6号),实施日期:2021年9月28日。
3.调整配建保障房政策。新出让的土地不配建保障性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中心**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孝建发〔2022〕4号),实施日期:2022年5月16日-2024年12月31日。
4.实施均等化教育服务。对购买**商品住房的,达到商品住房备案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享受购房所在地同等义务教育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政策来源:《****中心**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孝建发〔2022〕4号),实施日期:2022年5月16日-2024年12月31日。
5.支持投资建筑、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外出发展,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EPC工程总承包联合发展,积极鼓励我市企业运用股份**、项目**、技术**等方式,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体“借船出海”,开拓外地建筑市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政策来源:《关于促进**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规〔2021〕1号),实施日期:2021年7月4日。
6.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以工程总承包或采用PPP****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政策来源:《关于促进**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规〔2021〕1号),实施日期:2021年7月4日。
7.****协会领导班子,优化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坚持“党建引领”,****协会桥梁作用,牵头组织我市优秀施工企业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联合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政策来源:《关于促进**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规〔2021〕1号),实施日期:2021年7月4日。
农业领域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一、财政政策
1.认真落实**市级以奖代补政策。(1)对当年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奖励;(2)对新进入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给予10万元奖励;(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4)对通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逐级推荐,采取全省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社****农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农业类国家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气候好产品、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每年参加境外、省外、省内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的龙头企业,每次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市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应办发〔2021〕4号)。
二、税收政策
1.落实国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收购发票抵扣、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符合条件的加工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据实扣除后,按规定比例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3.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51号)。
三、金融政策
1.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特点,对龙头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和循环贷款。(责任单位:****总局**支局、****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办事处)
2.允许权属清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农机具等依法抵押贷款。(责任单位:****总局**支局、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办事处)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
3.丰富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责任单位:****总局**支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办事处)政策依据:《****办公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
4.对接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加快新型“政银担”**,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机制,相关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撬动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放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数量。(责任单位:****总局**支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办事处)
商贸流通领域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一、商贸支持政策
1.支持企业上台阶。对首次****商贸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新进入的大个体户奖励1万元),对已纳入统****商贸法人企业的,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1.****市委****政府《**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应发〔2018〕13号);2.《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惠企资金“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应营商办发〔2023〕7号)。
2.对联网直报单位统计人员专项岗位补贴。对****商贸单位的统计人员,统计工作任务完成较好、没有发生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企业原始台账齐全、基础工作扎实的统计人员,按照每家单位1名统计人员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给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市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专项岗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政办函〔2020〕35号)。
3.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对农产品供应链企业在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产地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建设等方面按投入资金的30%—50%给予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实施竞争性分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政策来源:****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纾困政策清单
一、财政政策
1.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1.《关于进一步落实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应财字〔2024〕31号);2.《****政府采购营****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应财字〔2021〕36号)。
2.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支行、****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机制先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营商发〔2023〕6号)。
3.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业务规模,在保障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政策性担保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鄂政办发〔2023〕20号)。引导扩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业务量和覆盖面,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度和获得感,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首贷户融资,降低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融资担保费率,扩**型政银担**产品服务范围,重点支持首贷户融资,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银担**的首次贷款业务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和《**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首次拓展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1〕72号)。
4.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1)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2)个人30万元和小微企业4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市县承担30%,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
5.对授权的职务发明最高资助1万元/件,非职务发明最高资助5000元/件,对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最高资助3000元/件。(责任单位:****管理局)政策来源:《**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应发〔2018〕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6.对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条约》(PCT)框架下申请的国外专利,授权后资助2万元。(责任单位:****管理局)政策来源:**市委、****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孝发〔2019〕9号)。
7.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已认定通过复核的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管理局)政策来源:《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政发〔2023〕3号),有效期3年,自2023年5月9日起实施。
8.对当年新获评**精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管理局)政策来源:《**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应发〔2018〕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9.对首次认定为非农业类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协定》的地理标志,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地理标志培育暨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管理局)政策来源:《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政发〔2023〕3号),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5月9日)。
10.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对应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管理局)政策来源:《**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应发〔2018〕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11.对新制定国家级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管理局)政策来源:****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办发〔2021〕31号),自2021年12月24日执行。
二、税收政策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新的留抵退税政策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重点支持大中型企业中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六个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同****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2.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六税两费”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税(不含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4.对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规划局)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5.就业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同志》(鄂财税发〔2023〕3号),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6.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监管局、市人社局)政策来源:《****总局****保障部国家乡村**局关于**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7.所得税减征。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8.**税等相关税收减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税(不含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来源:《****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金融政策
1.创新金融产品模式。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抵押质押等信息归集与共享。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鄂融通”平台,银行机构加快应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优势,创新线上金融产品,加大“301”业务模式(3分钟申请、0人工干预、1键式提款)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融资效率。(责任单位:****总局**支局、****监管局、市各银行)政策来源:《**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9号)。
2.将文旅体育业作为“4321”新型政银担**体系(注释③)重点支持行业,设立“再担文旅贷”“农担乡村文旅贷”等新模式,将文****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纳入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市文旅局、****总局**支局、市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关于印发**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实施日期2022年3月29日。
3.优化征信管理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责任单位:****总局**支局、****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9号)。
4.积极开展政银担**。****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的四方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做大业务规模,在保障可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政策性担保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责任单位:****总局**支局、****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2023年6月13日发布。
5.支****政府****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总局**支局、市直相关单位)来源: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机制先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营商发〔2023〕6号);2.《**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9号)。
6.增加餐饮业、零售业市场主体信用贷款发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与餐饮、****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总局**支局、****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市各银行)
7.支持中小企业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总局**支局、****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
8.对以下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鄂财金发〔2023〕34号文政策规定予以贴息:(1)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2)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 400 万元;(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总局**支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
9.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大力度推动信用担保业务发展,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般应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根据融资人实际情况不要求资人提供反担保或者仅要求融资人提供保证反担保: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合伙经营“捆绑式”创业担保贷款。
(二)单户担保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下,且融资人符合种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社、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退役英模、创业明星、巾帼建功标兵、“双学双比”女能手等荣誉称号的个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
(四)取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等科技奖项,以及入选国家科技计划、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国家“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省“楚天学者”计划、知识创新专项计划、技术创新专项计划、**省隐形冠军名录等科技计划、人才计划、发展计划的个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或纳入名录中的小微企业。
****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批量化业务**明确锁定担保体系代偿率上限,以“见贷即保”方式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征信机构**开发的线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产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反担保设置指引(试行)》(鄂金发〔2022〕5号)。
10.引导降费让利。执行收费减免要求,加大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最大程度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减免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策来源:《****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1〕27号)。
1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专业和**优势,为创业创新群体提供优质快捷的融资增信服务,将创业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考评和业务奖补范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优做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金融政策联动作用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16号)。
四、稳岗政策
1.完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服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监管局)
2.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实施日期:2023年7月8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或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给予企业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事务局、市乡村**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 ****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4.社会保险补贴。对个体工商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个体工商户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个体工商户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 ****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5.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6.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对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总局**支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局)政策来源: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7.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社等,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返乡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局、市发改局)政策来源:1.《****省委 ****政府关于印发〈**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策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1〕3号);2.《****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3.《省人社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五、电力支持政策
1.深入开展电价政策宣传疏导,加快推动兜底、代购电用户进入售电市场,引导用户择优选择售电主体,降低企业电费电价成本。(责任单位:****公司、****监管局)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2.降低企业用能报装成本,自2022年2月1日起,全面推行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低压企业用户用电报装零费用接入。(责任单位:****公司、****监管局)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3.免收企业专用受电工程中涉及的电能表费、互感器费、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负控终端费、柱上分界开关(断路器)费、开闭站集资费、变电站间隔等设备费用及配套调试费用。(责任单位:****公司、****监管局)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4.联合优质金融机构推出“电e贷”业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融资服务,快速满足企业在电费交纳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额度小、频次高、用款急”的短期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公司、****监管局)政策来源:《****公司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应供营销〔2023〕2号)。
六、市场监管领域政策
1.加大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函〔2022〕65号),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
2.推行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备案制。在小餐饮经营许可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制。(责任单位:****监管局)政策来源:****监管局《关于在小餐饮经营许可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鄂市监餐饮〔2021〕60号),2021年4月13日起实施。
3.《**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2022版)》。将2021年版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行为68项扩充至2022年版清单中的80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责任单位:****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政策来源:****监管局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的通知(鄂市监法〔2022〕48号),2022年9月2日起实施。
4.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遵从公平竞争市场原则,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责任单位:****监管局,市直相关单位)
七、其他政策
1.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类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标准入库,或者通过“个转企”入库的,按照**市“四上”企业培育扶持政策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监管局)
2.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责任单位:****运输局、****监管局)政策来源:1.****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2.****政府出台《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落实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3〕4号)。
3.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租**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监管局)
4.积极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推进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个体工商户功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