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质量抽检情况 | 卫生指标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实际存储点 | ||||||||||||
不完善率(%) | 黄粒米率(%)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碎米(%) | 互混率(%) | 加工精度 | 铅mg /kg | 镉mg /kg | 总汞mg /kg | 无机砷mg /kg | 黄曲霉毒素B1(ug /kg) | |||||||||
总量(%) |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 ||||||||||||||||||||
24C 24XJM 1114 01 | 大米 | 476吨 | ** | 二级以上(含二级) | 2024 | ≤3.0 | ≤1.0 | ≤0.25 | ≤0.02 | ≤14.5 | 正常 | ≤15 | ≤5.0 | 精碾 | ≤0.2 | ≤0.2 | ≤0.02 | ≤0.2 | ≤10.0 | 包装(25KG/包) | **市**坡10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堆包价,如需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包装),买方承储库点收取板前费用的,买方根据卖方要求开具发票。生产日期是合同成交后近30天生产的一个批次大米,且为同一品种长粒形中晚籼米。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干湿一致,无虫、无霉,色泽气味正常,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标的发粮点为1个。
2、粮油入库时卖方须按买方要求提供该批大米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标的物数量)、以及运输及发货地点相关证明材料(从发货地至采购地的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车辆运行轨迹等)给买方,卖方不提供的一律拒收。
3、为确保大米入库质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达不到要求的作退货处理。卖方需按要求定量包装(25公斤/袋),大米净重25公斤(不含袋),大米保质期为6个月,卖方必须保证该批次包装一致、品牌一致。标识标签齐全有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该批大米全部入库结束,食品安全指标、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凡有一项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时间:15天内完成。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T1354-2018、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卖方应确保向买方保证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7、结算方式:该批大米入库结束,买方先行支付80%预付货款。待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20%货款。
8、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付完全款;入库期:自合同成交之日起60天内入库完毕。
9、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联系人:权良策,电话:130****2666。
标的 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g) | 过氧化值(g /100g) | 加热试验(280℃) | 黄曲霉毒素B1(μg /kg) | 铅(以Pb计)(mg /kg) | 总砷(以As计)(mg /kg) | 苯并(a)芘(μg /kg) | ||||||||
24C 24XJC 1114 04 | 菜籽油 | 46 | 含包装(5L/桶) | ** | 压榨二级 | 2024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15 | ≤0.05 | ≤3.0 | ≤0.25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 | ≤10 | ≤0.08 | ≤0.1 | ≤10 | **市**坡10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价。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入库菜籽油需为压榨菜籽油(非转基因),菜籽油应为交易成交后生产的产品。
2、供货方必须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如:从发货地至采购地的汽车过路费、发票等。
3、供货方在发货前必须提供能代表该批粮油质量的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给采购方,采购方按相关要求检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拒收。
4、卖方入库菜籽油需按要求定量桶装,卖方必须保证该批次包装一致、品牌一致。标识标签齐全有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5、供货方必须是生产厂家,入库时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该批菜籽油合格的质检报告(质检报告需是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凡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退货处理;其余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时间:15天内完成。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6、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此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GB/T 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7、结算方式:待入库完毕,经买方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全部货款。
8、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付完全款;入库期:自合同成交之日起60天内完毕。
9、联系人:权良策,电话:130****2666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