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湃能源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2729216 | 建设单位法人:郑衡 |
雷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镇金荷二路9号、10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优湃能源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镇金荷二路10号 |
经度:113.492 纬度: 23.0299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29 |
穗环管影(番)〔2024〕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0-04-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913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272921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国寰****公司 |
914********529084H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914********113645J | 竣工时间:2024-09-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0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49.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优湃能源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市**区**镇金荷二路10号厂区内原零部件仓库2层,申报内容为依托原项目10号厂区,新增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生产线4条,年产电动压缩机3000台、水加热器1500台、IPS集成电源1500台、驱动电机4000台、大灯6000台。新增主要设备有烤箱1台、喷涂线1条(含调漆房1个、喷漆柜2个、喷枪2支、柜式炉2个、流平炉2个、UV固化机1台)、3D打印机1台、胶枪4把、喷砂机2台、超声波清洗机2台、喷淋槽3个、烘干机1台、压缩机1台、检测仪器一批等;增加员工85名,内部不安排食宿。 | 实际建设情况:优湃能源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市**区**镇金荷二路10号厂区内原零部件仓库2层,申报内容为依托原项目10号厂区,新增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生产线4条,年产电动压缩机3000台、水加热器1500台、IPS集成电源1500台、驱动电机4000台、大灯6000台。新增主要设备有烤箱1台、喷涂线1条(含调漆房1个、喷漆柜2个、喷枪2支、柜式炉2个、流平炉2个、UV固化机1台)、胶枪4把、喷砂机2台、超声波清洗机2台、喷淋槽3个、烘干机1台、压缩机1台、检测仪器一批等;增加员工85名,内部不安排食宿。 |
3D打印机未建设;在保证本项目产能不变的情况下,部分设备有所减少,其中福禄克1508绝缘表减少1台、万能表减少1台、性能检测台减少1台、液压机减少2台、工况检测仪减少1台、胶枪减少1台、万能表减少1台、上位机减少1台、CAN盒减少1台、电动风炮减少2台、电烙铁减少1台、激光打码机减少1台、转子机减少1台、定子机减少1台、轴承机减少1台、输送线减少1条、压缩机减少1台、镀膜机减少1台、老化测试房减少1间、折射检测房减少1间、激光打码机减少1条。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大灯生产线:外观清洗、风干-加热-人工拆解-故障判断-灯罩修复-灯脚重制-反光杯镀膜-清洁组装-工况检测-打码贴标-包装入库;ECP/PTC生产线:外观检测-外观清洗、风干-检测-拆解-更换配件-喷砂-清洗烘干-组装-工况检测-打码贴标-包装入库;IPS生产线:外观检测-外观清洗、风干-检测-拆解-更换配件-工况检测-工况检测-组装-打码贴标-包装入库;驱动电机生产线:外观检测-拆解-清洗烘干-组装-工况检测-打码贴标-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大灯生产线:外观清洗、风干-加热-人工拆解-故障判断-灯罩修复-反光杯镀膜-清洁组装-工况检测-打码贴标-包装入库;ECP/PTC:外观检测-外观清洗、风干-检测-拆解-更换配件-喷砂-清洗烘干-组装-工况检测-打码贴标-包装入库;IPS:外观检测-外观清洗、风干-检测-拆解-更换配件-工况检测-工况检测-组装-打码贴标-包装入库;驱动电机:外观检测-拆解-清洗烘干-组装-工况检测-打码贴标-包装入库 |
原环评中ECP/PTC 和驱动电机的清洗烘干工艺流程为喷淋水洗1→超声波清洗(CT206B除油剂/酸性除油剂、浸泡)→喷淋水洗2→喷淋水洗3→风干(压缩机)→烘干(烘干机)。调整后清洗烘干工艺均如下:调整后清洗烘干工艺如下:喷淋水洗1(温度 50~60℃)→超声波水洗(**常温)→喷淋水洗2(常温)→喷淋水洗3(温度50~60℃)→风干(压缩机)→烘干(烘干机);取消使用清洗溶剂CT206B除油剂和酸性除油剂,改用**进行清洗。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废水治理措施和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不超过734.4吨/年;新增生产废水排放量不超过1157.5吨/年。 (二)废气治理措施和要求 总VOCs排放参照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烘干室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氨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废气治理措施和要求 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的3类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根据实际监测结果,本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满足《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净水厂。满足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的排放量要求。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为505.432吨/年,不超过734.4吨/年;新增生产废水排放量为762.44吨/年,不超过1157.5吨/年。 总VOCs排放参照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时段烘干室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氨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根据实际监测结果,营运期项目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一般固废暂存区由再制造车间调整为依托原有项目,位于拆解车间外东南面;喷砂设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由1套调整为2套;处理调漆、喷漆、流平、固化废气的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装置风量由35000m3/h调整为45000m3/h(变频)后引至15m排气筒(DA004)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时依托原有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分别排入市政集污管网,****水厂集中处理。该项目不增加污水排放口,全厂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2个,生产废水排放口1个。 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收集和净化处理。 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本项目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清洗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时依托原有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分别排入市政集污管网,****水厂集中处理。该项目未设置污水排放口,全厂设置生活污水排放口2个,生产废水排放口1个;喷淋废水由依托现有油水分离器+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调整为作危险废物处理。 已加强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监控,确保车间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已加强在监测超标时应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收集和净化处理的能力。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已按现行最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
喷淋废水由依托现有油水分离器+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调整为作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喷漆工序中水帘柜产生的水帘柜废水作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1.5048 | 0.1267 | 0 | 0 | 0 | 1.631 | 0.127 | |
0.534 | 0.0399 | 0 | 0 | 0 | 0.574 | 0.04 | |
0.045 | 0.0014 | 0 | 0 | 0 | 0.046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770.24 | 2478.13 | 0 | 0 | 0 | 10248.37 | 2478.13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0012 | 0 | 0 | 0 | 0 | 0.001 | 0 | / |
0.5777 | 0 | 0 | 0 | 0 | 0.578 | 0 | / |
0.902 | 0.0348 | 0.36 | 0 | 0 | 0.937 | 0.035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净水厂 | pH排放浓度为7.1-7.3;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98-11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9.8-60.2mg/L;氨氮排放浓度为6.89-7.45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32-41mg/L;石油类未超出检出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为0.27-0.36mg/L;总磷排放浓度为0.78-0.94mg/L;总氮排放浓度为14.9-17.2mg/L | |
2 | 油水分离器+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 |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满足《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pH排放浓度为7.5-7.7;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9-3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9.2-13.6mg/L;氨氮排放浓度为1.09-1.36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15-21mg/L;石油类未超出检出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浓度为0.07-0.1mg/L;总磷排放浓度为0.18-0.26mg/L;总氮排放浓度为5.14-5.62mg/L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喷淋塔+二级活性炭 | 总VOCs排放参照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烘干室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调漆、喷漆、流平、固化废气、清洗废气经处理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满足**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第Ⅱ时段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 颗粒物浓度为1.5-1.6mg/m3,排放速率为0.0393-0.0419kg/h;总VOCs浓度为1.37-1.42mg/m3,排放速率为0.0361-0.0372kg/h;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06-1.15mg/m3,排放速率为0.0277-0.0303kg/h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选用低噪设备,采用“减振、消声、吸声、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项目厂界西南面、西北面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西南面厂界昼间59-60dB(A),昼间西北面厂界49-50dB(A)西南面厂界夜间49-50dB(A),夜间西北面厂界58-59dB(A),东面和南面为周边企业 ,故不作监测点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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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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