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11-11 18:23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市周市镇昌灵路38号3幢 | **** | **绿****公司 | 年产防护防震包装150万件、塑料托盘250万件、麦拉片10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吸塑、粘合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台光电子****公司高性能覆铜板及芯片封装用电子材料研发、生产项目 | **省**市周市镇倪家浜**侧、**路西侧 | 台光电子****公司 | ****公司 | 台光电子****公司拟投资41000万元,利用周市镇倪家浜**侧、**路西侧自有土地**一幢生产车间(3#厂房),建筑面积7643.81平方米,用于覆铜箔薄膜类电子材料、增层薄膜类电子材料、粘合片的生产,预计年产粘合片(宽0.65米)120万米、粘合片(宽1.27米)360万米、覆铜箔薄膜类电子材料1440万米、增层薄膜类电子材料240万米,该项目分三阶段建设,并分阶段验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软水系统树脂反冲洗水回用至现有项目热压工序钢板清洗工段,不外排。 2.该项目实施后,调胶、投料废气经4级合成纤维滤棉处理与涂布、烘干废气一起汇入沸石浓缩转轮处理后分别经1#RTO、2#RTO、3#TO处理后通过3根40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修边、裁切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分别经2套防爆中央集尘机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DA019、DA020)排放,热媒油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21)排放。 调胶、投料、涂布、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废气处理焚烧炉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表2标准,裁切、修边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热媒油锅炉燃烧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林格曼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