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2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湖墅南路260号财贸大楼一层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01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5 |
出租底价 | ****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孙先生、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2316 0571-****5368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湖墅南路260号财贸大楼一层房屋 | ||
坐落位置 | /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房屋用途 | /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区湖墅南路260号财贸大楼一层,无产权证,本次招租面积约838.65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0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838.65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拟自2024年12月07日至2029年12月06日。(若出租方无法在2024年12月07日前交付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为起租日,租赁期限作相应顺延,直至租赁期满。) | ||||
免租期 | 4个月,以计入租期不计租金体现,以首年月租金标准在首期中予以扣除。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递增3%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租赁保证金按首年年租金的20%收取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出租用途要求 | 非住宅,仅限于金融营业场所使用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签署当天支付租赁保证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期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同意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杭交所凭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等相应凭证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物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的报批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5)出租方收取租金时,应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向承租方提供与当期付款金额等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收到出租方开具的与当期付款金额等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款的当期金额。 (6)出租方与承租方交付、接收租赁房屋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书,交接书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租赁房屋之状况;交接书一旦签署,视同承租方已实际取得租赁房屋使用权,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7)本次租赁房屋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付清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后由出租方在起租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租期不顺延。 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并签署交接书,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原承租人适用) 若承租方为原承租人外的其他人的,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原因导致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须无条件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腾退,直至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的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出租方与承租方补签《补充协议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等。租赁期以《补充协议书》上确定的交付次日起算,即以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次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满,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非原承租人适用) (8)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方根据业务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原则下,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动,但装修、改动方案必须先经出租方书面认可,且装修、改造、修改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费用,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需与出租方签订综合治理及消防责任书,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 (10)承租方如需申请制作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标识或广告,应事先将制作方案书面提交出租方审核,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出租方应为承租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方便。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在该房屋的任何部位设立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一经发现,承租方必须及时拆除,否则按违约处理。 如因承租方设置的广告、标识等物件致使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承包等均视为转租)。 (12)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经营内容的 (13)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擅自更改或拆除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附属设施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或严重损坏租赁场所内的附属设施、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经出租方催告后承租方拒绝修缮的 (14)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计算标准如下:(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照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按照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租赁房屋所在地 | ||
联系人 | 徐先生 | 联系电话 | 186****2289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由杭交所凭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等相应凭证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