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锦亭北路301号厂房及周边固定场地整体出租
发布时间:2024-11-11 11:22:46
一、租赁标的内容
1.1.租赁标的:**市**区锦亭北路301号厂房及周边固定场地,整体出租。
1.2.产权状况:租赁标的权属厦****公司;有厂区整体土地房屋权证,土地用途为工业,无该标的独立权证。
1.3.标的现状:租赁标的有3部分,其1为两座砖混结构、水泥屋面厂房,面积约820㎡;其2为周边固定场地面积约765㎡;其3为非标厂房合计面积约719㎡。租赁标的的区位、实际使用面积、厂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备设施状况、屋面漏水状况、建筑结构安全状况等由竞租人自行实地观察了解,出租方不保证租赁标的现有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的完整性、不负责修补漏水屋面,以租赁标的移交时的现状(不含原承租方私有财产)出租。租赁标的目前处于租赁状况,原租赁合同将于2024年12月31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1.4.租赁底价及竞价保证金如下:
租赁标的 | 面积(㎡) | 租金底价 (元) | 竞价保证金 (万元) |
**市**区锦亭北路301号厂房及周边固定场地 | 2304 (其中:砖混结构厂房820,非标厂房719,周边固定场地765) | 42100 | 50 |
备注:租赁底价为首年月租金底价(含税价);租赁标的面积以实际为准,实际面积与租赁面积不一致的,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1.5.租赁用途:****工厂房或普通货物仓库(不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承租方租赁使用标的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有关房屋及场地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
1.6.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从原合同完全履行结束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无免租金期。第一年度(12个月为一个年度)月租金价格为该项目公开竞价交易确定的成交价,从第二年度(含)起至租期结束,每年月租金在上一租赁年度月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3%,租金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以《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7.履约保证金、有关费用及税费
1.7.1.《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含)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3个月首年月租金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能冲抵租金及各项费用。合同期满,在承租方履行完毕《厂房租赁合同》规定事项,向出租方移交租赁标的后,如无其它需要扣减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出租方将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1.7.2.其他费用:基于承租方租赁使用标的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交纳。
1.7.3.税费承担: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各自缴纳应缴税费;若政府未有明确规定税费缴纳方的,则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收到租金后向承租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1.8.交付时间:出租方将于《厂房租赁合同》起始日期前将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承租方使用。
1.9.风险提示:
1.9.1.该标的场地上原承租方有进行部分搭盖,搭盖不作为租赁标的,搭盖物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证照,存在被拆除和受处罚的风险。如遇相关部门要求整改或拆除的,承租方应无条件给予支持整改或拆除。
1.9.2.厂房屋面存在局部漏水情况,厂房修缮事宜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9.3.在租赁期间,如遇租赁标的周边市政道路更新改造、地铁工程施工及水、电、燃气、通讯(信)等管线的建设与更新改造等工程施工,市政供水供电管网停水停电、重要活动道路戒严等突发事件;物业内部配电、供水、消防、电梯等设施检修;以及承租方财产被盗、被抢等非出租方责任造成的承租方经济损失和经营遭受影响,出租方不负有经济赔偿、调低租金或其他补偿责任或义务。
1.9.4.出租方不保证租赁标的的现有装饰装修及设施状况的完整性,以租赁标的移交时的状况出租,竞租人应查勘现场,自行评估租赁标的现场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搭盖物)对其承租使用(若有)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即视为该竞租人对租赁标的的现状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1.9.5.出租方不保证简易搭盖的安全性、使用性和完整性,租赁期间的安全、使用、维护、修缮等均由承租方负全责。
1.9.6.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1.10.成交结果公示和合同签署
1.10.1.本项目竞价成交后,我中心和出租方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出租方和承租方应自行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到出租方办公场所签署《厂房租赁合同》。
1.10.2.****中心官网:http://www.****.com 成交公告 栏公示时间为准。承****中心官网的关于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二、竞租人(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具有出租方要求的租赁用途相关经营范围,且实际经营经验满5年;
2.2.****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
2.3.未被列入出租方失信名单(即:与出租方曾有资产租赁关系的原承租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终止或因违约与出租方产生经济及法律纠纷的,限制参加竞租);
2.4.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竞租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信用报告);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不接物业(房产)中介机构竞租。
三、竞租人(承租方)须接受的主要租赁条件
3.1.竞租人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标的物承租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竞价并成为承租方,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竞价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2.承租方与竞租人必须一致,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转租、转借或其他方式将租赁标的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实施其他处分租赁标的的行为。
3.3.承租方必须自行负责协调解决和办理租赁标的在装修(修缮、加固)和使用中涉及的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税务及特种设备、特种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各项事宜和相关证件,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3.4.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时,不得擅自搭建,不得擅自拆改与损坏原有的厂房结构和外墙立面。承租方如果需要对租赁标的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应当事先与出租方协商,在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施工。装修、搭建、改造及其日常维护维修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担。租赁期满,承租方的固定装饰装修及搭建、改造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不得恶意损坏。承租方****钢构厂****结构厂房)屋面漏雨、卷帘门等事宜,但不含因自然灾害、极端强对流天气、台风等因素造成的大面积厂房损害维修。
3.5.其他未尽事宜以本项目《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6.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厂房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四、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价高者得、原承租方优先(过程行权)。
五、竞租人报名
5.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9日17时
5.2.竞租人资格: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只有在报****中心完成交纳竞价保证金和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手续,并通过资格审核的竞租人才具备竞租资格。
5.3.交纳竞价保证金
5.3.1.竞价保证金金额:50万元整。
5.3.2.****银行账户:竞租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以电子汇款的方式将竞价保证****银行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351********8150064161】。
5.3.3.竞租人在 第四产权平台(http://www.****.com) 提交报名成功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8位识别码,转款时将识别码正确填写在【备注】【汇款用途】、【摘要】、【附言】等栏内,即可自动匹配到竞买人的账户。竞买人可在柜台、使用网银、手机转账,请勿使用ATM机转账。工行柜台转账仅能将识别码填写在【附言】中,不能填写在【摘要】中,其他银行正常转账即可。
5.4.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意向方须****中心领取《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的规定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5.5.领取竞价文件
5.5.1.企业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领取本项目竞价文件。
5.5.2.意向方可按照将上述相关证照、联系方式及需要领取竞价文件的项目名称发送到以下邮箱:****@fjcqjy.com的方式领取竞价文件。意向方发送邮件前、后须按****中心经办人员取得联系。意向方发送邮件即****中心按照意向方邮件地址及邮件中的联系方式发(寄)送本项目有关的各类通知、要求以及法律文件。
5.6.特别提示:租赁标的所有(或仅有一名)资格审核合格的竞租人参加网络竞价,但均不报(应)价,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将按照本项目竞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置。
六、公告期限: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9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竞租人,则公告期限以每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直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征集到意向竞租人摘牌止或另行公告)。
七、联系方式
电话:0591-****0835、****8902;监督电话:0591-****0363
地址:**市湖东路152号**大厦A座22层
附:项目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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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锦亭北路301号厂房及周边固定场地整体出租 | |
详见公告 | |
详见公告 | |
2024/11/11 | |
2024/11/29 | |
是 | |
陈先生 | |
0591-****0835 | |
**市湖东路152号**大厦A座22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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