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长期以来对****的关心与支持!
****拟于近期采购2船内贸市场煤炭,请各单位根据自有煤炭备货情况,于2024年11月14日上午10点前将议价确认书发送至指定邮箱****@163.com确认参与本次报价,未及时发送的供应商视为不参与本次报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供货数量:约10万吨,2船。
二、煤炭指标(内贸)
序号 | 名称、符号 | 单位 | 指标 | 拒收 |
1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kcal/kg | 5000-5500 | ﹤4500 |
2 | 收到基硫分St,ar | % | ≤1.0 | >1.5 |
3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 | % | 30-45 | |
4 | 全水分Mt | % | ≤18 | |
5 | 收到基灰分Aar | % | ≤25 | |
6 | 氯含量(Cld) | % | ≤ 0.3 | |
7 | 备注 | 1、请严格按照热值区间匹配煤源,低于热值区间的煤炭报盘招标方有权作为无效报盘处理。 2、所供煤源以单一煤种为主,如混煤需注明煤种产地,禁止内外贸掺配。 3、具体考核标准详见合同模版。 | ||
8 | 需求量 | 2船 |
三、北方港交货时间
2024年11月18日至11月24日。
四、装货港、卸货港及交货方式
1.卸货港:****码头。
2.装货港:北方**
3.交货方式:装货港离岸平仓交货或一票到厂交货。装船港有关工作及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五、验收方式
1.数量确认
按卸货港水尺计量为准。****集团监察审计部的现场监督下,沙洲电厂在现有的4家第三方检验机构(**盛兴、**中理、**英斯贝克、****集团)随机抽取其中一家进行到港水尺验收,并以出具的水尺检验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甲乙双方可**承运人共同现场验收。
2.质量确认
按卸货港取样化验为准。****集团监察审计部的现场监督下,沙洲电厂在现有的4家第三方检验机构(**盛兴、**中理、**英斯贝克、****集团)随机抽取其中一家在煤炭到港卸船过程中进行全过程取样,并以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六、**平仓装货约定期限及滞期费用约定
装货时间是指需方约定的北方港交货时间开始算起直至装货结束。如因需方原因造成船舶抵装货港锚地时间晚于需方约定的北方港交货时间,装货时间则按船舶抵装货港锚地时间开始算起直至装货结束。允许装货时间为4.5天,每天装货时间为24小时,节假日包括在内。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大风、大浪、大雾、军事演习等)导致装货作业中断的时间,供需双方各承担50%,计时以船舶航海日志为准。如遇特殊原因,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若因供方原因造成船舶滞期(不可抗力或承运方原因除外),导致需方与承运方发生滞期费用,供方应全额承担承运方要求的滞期费。滞期费的计算标准按需方派出船舶所属承运方规定的标准。
七、质量价格调整
1.热值奖罚: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500 kcal/kg时,价格降低(2×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全段扣罚)。(最终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八、结算及付款期限
需方按双方认可的第一卸货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水尺证书原件、质量化验单原件进行煤款结算,收到供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60天内付清。若需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相应款项,需方则按照【未付清款项×8%×超期天数/360】的金额补偿供方的资金账期损失。
九、议价保证金
1、2023****电厂有实际**业务的议价单位需在报价截止前缴纳议价保证金至****账户,议价保证金为人民币40万元/船(大写:肆拾万元整),报价截止时间前****电厂指定账户的,则取消其议价资格(若议价单位已有履约保证金在沙电账户,并已完成上一批次煤炭供应的,则无需另外缴纳,将上批次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本次议价保证金)。除上述的**单位外,其他有报价意向的单位在缴纳保证金的同时还需同时发送支持性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需盖章)。
2、议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接到签约通知的供应单位5日内不签署合同的,采购方有权没收其议价保证金。
3、未中标单位的议价保证金在议价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纳账户。
4、议价保证金专用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分行
账号:3050-0200-1012-0100-137347
十、竞价方式
我公司计划于2024年11月14日上午10点召开内贸煤议价会,并在会议上与有意向竞价供应单位进行现场连线报价及议价。
十一、双方廉洁公约
议价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洁从业监督,健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
议价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权益。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有权向其监察审计部门或上级监察审计部门举报。
监察邮箱及电话:****@qq.com 0512-****0015
十二、联系人:缪志伟 联系方式:189****0006(微信:miaozhiwei115)
****集团****公司
****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区域11月份市场煤参与议价确认书
表1:投标煤质
收到基低位 发热量 | 灰熔点 | 收到基 全硫 | 收到基 全水分 | 收到基 灰分 | 哈氏可磨 指数 | 收到基 挥发分 | 氯离子 含量 | 供货 数量 |
Qnet,ar (kcal/kg) | ST(°C) | St,ar(%) | Mt(%) | Aar(%) | HGI | Var(%) | (Cld)% | 万吨 |
煤源产地: (例如:蒙煤、**、**或混煤也需注明产地)
致:****
1、贵司的议价文件已收悉,我司愿意以议价文件所要求的条件参与议价。
2、我方已审核贵司的市场煤示范合同版本并对其内容无异议,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同意以贵司示范合同为合同文本,并严格依照贵方议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贵方签定合同。
投标人: 联系方式: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2024年 月 日
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2024年 月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市签订本煤炭购销合同。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混煤(产地: )
1.2煤炭吨位: (实际交货数量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确定)
第二条 装、卸货港及交货期
2.1装 货 港:北方港( )
2.2卸 货 港:沙洲电厂码头
2.3交货方式:装港平仓交货
2.4北港交货时间:
第三条 合同质量标准
全水份 (Mt)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 (Vdaf) | 灰份 (Aar) | 全硫 (St,ar)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25% | 30%-40% | ≤25% | ≤1.0% | 5000 kcal/kg |
第四条 煤炭价格
4.1合同价格:符合第三条煤炭质量标准,**平仓价(含税,税率13%,如遇税率变动,执行新税率,不含税价格不变): 元/吨(大写: 元整)。(不含税金额为__元/吨,税金为__元/吨)
4.2 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滞期效率联动运价。
4.3质量调整价:以低位发热量(Qnet,ar) =5000 kcal/kg为基准。
煤质指标 | 奖罚区间 | 质量调整价(最终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kcal/kg) | ≥5000 |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5000kcal/kg时,低位发热量(Qnet,ar)每增加1 kcal/kg,基本价格上调(合同价/基准热值)元/吨。 |
5000-4800 | 当5000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4800kcal/kg时,低位发热量(Qnet,ar)低于5000大卡的部分,每降低1 kcal/kg,基本价格下调(合同价/基准热值)元/吨。 | |
4800-4500 | 当4800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4500kcal/kg时,低位发热量(Qnet,ar)低于4800大卡的部分,每降低1 kcal/kg,基本价格下调(合同价/基准热值)×2元/吨。 。 | |
<4500 | 低位发热量(Qnet,ar) <4500 kcal/kg时,低位发热量(Qnet,ar)低于5000大卡的部分,每降低1 kcal/kg,基本价格下调(合同价/基准热值)×2元/吨。同时,甲方保留拒收的权利。 | |
备注 | 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 |
收到基硫分 ( % ) | ≤1.0% | 不做奖罚。 |
1.0%-1.2% | 1.0%<含硫量≤1.2%时,含硫量大于1.0%的部分,每增加0.1%,价格下调2元/吨。 | |
1.2%-1.5% | 1.2%<含硫量≤1.5%时,含硫量大于1.2%的部分,每增加0.1%,价格下调3元/吨。 | |
>1.5% | 含硫量>1.5%时,含硫量大于1.0%的部分,每增加0.1%,价格下调3元/吨。 | |
备注 | 不足部分按比例计算。 | |
收到基灰分 ( % ) | ≤25% | 不做奖罚。 |
25%-30% | 25%<灰分≤30%时,灰分大于25%的部分,每增加1%,价格下调 1元/吨。 | |
>30% | 灰分>30%时,灰分大于30%的部分,每增加1%,价格下调2元/吨。 | |
备注 | 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 (%) | 30≤Vdaf≤45 | 不做奖罚 |
25≤Vdaf<30或 45<Vdaf≤50 | 扣罚5元/吨。 | |
Vdaf>50或 Vdaf<25 | 扣罚10元/吨。 | |
氯离子(ppm) | ≤500 | 不做奖罚 |
500<Vdaf≤1000 | 扣罚5元/吨。 | |
1000<Vdaf≤1500 | 扣罚10元/吨。 | |
>1500 | 扣罚15元/吨。 | |
≥2500 | 扣罚15元/吨,需方有权终止后续**。 | |
备注 | 以上为全船平均值考核条款,如全船不超过500ppm但单批次超过1500ppm的,本批次不进行全船加权,按照对应的煤量乘以15 元/吨扣款。 |
第五条:煤炭的交付、运输和接卸
5.1 乙方负责装船港的有关装货工作及一切费用,当货权转移至甲方后,货物的风险及损失随之转移。
5.2 乙方须提前七天告知甲方准确的装船地点,甲方将及时安排船期,甲乙双方须配合装船工作。甲方派人见证与否不影响甲乙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5.3乙方确保所供应煤中无明显三块(铁块、木块、石块)和雷管,如因乙方煤中存在上述及其他杂物,造成甲方卸煤、输煤、制粉系统及设备意外损坏,应当按照实际经济损失向甲方赔偿。
5.4 乙方负责在装船港装货的约定期限
5.4.1 装货时间是指甲方约定的北方港交货起始时间开始算起直至装货结束。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船舶抵装货港锚地时间晚于甲方约定的北方港交货起始时间,装货时间则按船舶抵达装货港锚地时间开始算起直至装货结束。允许装货时间为4.5天,每天装货时间为24小时,节假日包括在内。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大风、大浪、大雾、军事演习等)导致装货作业中断的时间,甲乙双方各承担50%,计时以船舶航海日志为准。如遇特殊原因,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4.2 卸货港滞期约定:如遇煤炭过于潮、黏或杂物等影响接卸时,甲方应通知乙方接卸现场查看煤炭状况。若乙方无法至现场查看的,则由甲方提供相对应的现场图像资料,造成影响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船期损失、设备损坏等费用。
5.5滞期费用的约定
5.5.1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船舶装货时间超出本合同第五条5.4.1条款约定期限(不可抗力或承运方原因除外),导致甲方发生滞期费用,乙方应全额承担超出约定期限的滞期费。滞期费的计算标准按甲方派出船舶所属承运方规定的标准。
5.6移泊费用的约定
若甲方派出的船舶在装货过程中发生移泊(承运方原因除外),乙方需承担因移泊产生的所有费用。
5.7 上述滞期费及移泊费用,甲方有权在煤炭结算货款中直接扣除。在扣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供承运人要求结算滞期费、移泊费的书面文件。
第六条 质量、数量的确认
6.1数量确认:按卸货港水尺计量为准。****公司监察审计部的现场监督下,沙洲电厂在现有的4家第三方检验机构(**盛兴、**中理、**英斯贝克、****集团)随机抽取其中一家进行到港水尺验收,并以出具的水尺检验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甲乙双方可**承运人共同现场验收。
6.2质量确认:按卸货港取样化验为准。****公司监察审计部的现场监督下,沙洲电厂在现有的4家第三方检验机构(**盛兴、**中理、**英斯贝克、****集团)随机抽取其中一家在煤炭到港卸船过程中进行全过程取样,并以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作为结算依据。
6.3 ****公司由甲方委托,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异议的处理
7.1 质量复检:乙方应在受载船舶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装船港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机构须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传至甲方。甲方应在受载船舶卸货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卸货港第三方检验结果传至乙方。当装船港和第一卸货港第三方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超过120 kcal/kg(不含120 kcal/kg),乙方可在卸货完毕后且收到第一卸货港第三方检验结果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逾期视为对第三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此期限内,若乙方未提供装船港检验报告,则视为自动放弃复检权利),甲乙双方对质量异议应**协商,并做好相关工作配合,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7.1.1 复验:甲乙双方共同提取第一卸货港检验机构留存的仲裁样品进行复验,进行复验的****电厂现有的剩余3家第三方检验机构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家,乙方可派人全程参与检验机构的抽取。复验结果与报告结果超过国标规定不同化验室间再现性允许差72kcal/kg时,以复验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维持原报告结果结算(全水分取原报告结果中数值)。
7.1.2 复检:争议煤炭如需实施复检,应满足争议批次煤炭在第一卸货港且存货量不少于80%,煤炭单独堆存等条件,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复检。进行复检的****电厂现有的剩余3家第三方检验机构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家,乙方可派人全程参与检验机构的抽取。
7.2 复检结果与报告结果比较,如热值差异不大于 120kcal/kg,则维持原报告结果结算;大于120kcal/kg则按复检结果结算(全水分按原报告数据计算)。
7.3 质量争议处理中发生的复检、复验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煤款结算
8.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8.2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甲方按有效的数量及质量检验单,进行煤款结算。
8.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8.4乙方若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对达成共识的货款,甲方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天内付清全部煤款。若甲方在60天内未付清乙方该船货款,除需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外,还需按照【未付清款项*8%*超期天数/360】的金额补偿乙方的资金账期损失(8%为资金使用年化利率)。
8.5甲方将货款汇往乙方指定的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应一致。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起始时间起15天内提供煤炭(不可抗力除外)或提供的煤炭质量不符合甲方煤炭质量要求,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处理。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
10.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期限
11.1合同签订后,乙方所缴纳的议价保证金肆拾万元(¥:400000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约完毕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无息)。若乙方发生下列任一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及超出合同约**期交货;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1.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24年 月 日起至2024年_月 日止。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农行**市锦丰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