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江府发〔2024〕14号
因市政建设需要,****政府决定征收**市****公司垃圾处理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政府****中心**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3号)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市****公司垃圾处理场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市****公司位于**区**街道酒谷大道六段南侧的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面积约为8914㎡。
三、房屋征收部门
**市****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市******服务中心。
五、签约期限
2024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市****公司垃圾处理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市****公司垃圾处理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市****公司垃圾处理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它合法权属为补偿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搬迁损失的补偿。
****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房〔2011〕77号文件评估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均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结算补差。房屋价值均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房〔2011〕77号文件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选择临时安置补偿的,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非住宅房屋选择《**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8条第(一)项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营业、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按月计算;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按月计算;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算。
3.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安置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签约并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安置房为除高层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过渡期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4.因征收人原因超出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住宅房屋超出过渡期限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出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超出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非住宅房屋超出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出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除住宅房****门市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用,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损失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水:每户补偿2100元。
电:民用电不作补偿,民用电以外特殊用电的,提供电力部门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每户补偿4000元。
电视光纤:每户补偿500元。
空调移机费: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
热水器移机费150元/台。
抽油烟机移机费180元/台。
特殊用水、电、气的,****公司、供电部门、燃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气、通信等附属设施由征收人统一安装。
3.其他相关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
****政府奖励。
1.住宅、****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政府奖励。市属、区属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2.办公、生产、****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政府奖励。市属、区属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3.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
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3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2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20日期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1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二)购房补助。
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6个月内,****中心**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在购房后3个月内,凭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按被征收人所持份额购房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三)物业服务费补助。
个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四)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个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60元/平方米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
(五)对住房困难户的补助。
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且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为不足50平方米住宅的,由政府补足50平方米后进行补偿,并以50平方米为基数,计算各项奖励和补助。
(六)对残疾人的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残疾人所持有房屋产权比例对应的所属份额评估价值20%的补助。
(七)对老红军的补助。
征收老红军及其配偶住宅房屋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助。
六、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涉及空地补偿。
房屋征收涉及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分摊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确定为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
(二)国有公房住宅房屋的补偿。
国有公房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享受个人住宅房屋各项补偿补助(除200元/平方米购房补助外),不足50平方米住宅房屋按50平方米对其进行补偿。公房租赁房屋按实际租赁关系户数实施奖励。国有公房管理单位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款后负责安置承租户或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三)企业改制职工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处理。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因未享受房改政策等原因居住企业房屋未搬迁的,可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设备设施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保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由产权人负责落实职工搬迁工作。
(四)房屋面积的认定。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2.老契证产权房屋记载面积单位与现行计算单位不一致的(未擅自改扩建),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五)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六)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
(七)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若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