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人社惠企惠民政策事项清单(更新)
2024年人社惠企**政策事项清单(更新)
时间:2024-11-12
制表单位:****社会保障局 | 制表时间:2024年10月23日 | |||||||||||||||||||
序号 | 服务 事项 | 具体内容 | 政策依据 | 适用行业范围 | 有效起止时间 | 兑现类别(√) | 政策类别(√) | 责任部门 | “资金池”来源 | 承诺兑现时限 | 承办股室及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免申即享类 | 即申即享类 | 综合评审类 | 招商引资类 | 税收减免类 | 资金奖补类 | 费用减免类 | 生产要素类 | 其它类 | ||||||||||||
1 | 就业见习补贴 | 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 ****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 经县级及****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基地 | 长期 | √ | √ | ****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中心就业创业股陈梅 | 0839-****078 153****6775 | ||||||||
2 | 创业补贴 |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 长期 | √ | √ | ****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中心就业创业股陈梅 | 0839-****078 153****6775 | ||||||||
3 |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 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 ****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 符合条件的属于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 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 √ | √ | ****中心 | 中央财政 | 30个工作日 | ****中心就业创业股陈梅 | 0839-****078 153****6775 | ||||||||
4 | 就业载体奖补 | ****基地、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补 | 《******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 | ****基地:在我县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吸纳县内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员(以下简称“脱贫劳动力”)1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了社会保险。 就业帮扶车间:在我县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加工制造等第二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吸纳县内脱贫劳动力(含返贫监测户)、残疾人10人及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 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后续如有国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 | √ | ****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自奖补公示发布后一个月内 | ****中心就业创业股张伟 | 0839-****009 199****9879 | ||||||||
5 |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1.《财****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2.《****财政厅四****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 长期 | √ | √ | ****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中心就业创业股张伟 | 0839-****009 199****9879 | ||||||||
6 | 职业培训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评价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 ****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 | 根据各参培工种类型确定补贴标准 |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中心职业技能培训股李立飞 | 139****6359 | ||||||||
7 | 脱贫劳动力创业项目 | 脱贫劳动力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1〕26号) | 法人代表属脱贫劳动力且第一次创业,按时发放用工报酬 | 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后续如有国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 | √ | ****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中心就业创业股张伟 | 0839-****009 199****9879 | ||||||||
8 | 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 对跨区域务工就业的脱贫人口,在县域外省域内、省外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6个月以下的,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分别给予400元和12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 | 《****农业农村厅 ******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人口跨区域务工就业交通补助力度促进脱贫群众就业增收的通知》(川农函〔2024〕378号) | 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 | 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 √ | √ | ****中心 | 乡村**衔接资金 | 30个工作日 | ****中心就业创业股赵述彬 | 0839-****069 134****6688 | ||||||||
9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调整为30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250元/月﹒人) | 《****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23〕178号)《****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 符合条件的适龄灵活就业人员 |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 | √ | ****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中心就业创业促进股张伟 | 0839-****009 199****9879 | ||||||||
10 | 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 |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标准为1970元/月﹒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标准为500元/月﹒人 | 《****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23〕178号) | 当年度在公益性岗位从事公益工作的人员 |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 | √ | ****中心 | 中央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个工作日 | ****中心就业创业股张伟 | 0839-****009 199****9879 | ||||||||
11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按照1%的总费率征收失业保险费。 |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 全县所有参保单位 | 2023年5月1日—2024年底 | √ | √ | ****事务中心 | 无 | 即时办结 | ****事务中心参保权益股山爱华 | 0839-****036 138****6133 | ||||||||
12 |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 自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 | 《******保障厅 ****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关于转发〈****保障部 财政部 ****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 |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事务中心 | 无 | 即时办结 | ****事务中心参保权益股山爱华 | 0839-****036 138****6133 | ||||||||
13 |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08% | 《******保障厅 ****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委员会****总局****税务局关于应发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0号) | 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 2023年10月1日-2028年9月30日 | √ | √ | ****事务中心 | 无 | 即时办结 | ****事务中心参保权益股山爱华 | 0839-****036 138****6133 | ||||||||
14 |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 《******保障厅等7部关于印发**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号) | 我省行政 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二)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 2024年3月1日—2029年2月28日 | √ | √ | ****事务中心 | 无 | 即时办结 | ****事务中心参保权益股山爱华 | 0839-****036 138****6133 | ||||||||
15 |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 《******保障厅 ****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 ****委员会 ****总局****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10号) | 所有参保企业 | 2023年10月1日-2028年9月30日 | √ | √ | ****事务中心 | 无 | 即时办结 | ****事务中心参保权益股山爱华 | 0839-****036 138****6133 | ||||||||
16 | 返乡入乡农民工创业补贴 |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财****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返乡入乡农民工 | 长期 | √ | √ | ****中心 | 中央财政 | 30个工作日 | ****中心回引创业股冯超才 | 0839-****005 185****5558 | ||||||||
17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1.贷款额度及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2.贷款次数: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及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3.贷款条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且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4.贴息标准:2023年10月1日起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 《财****保障厅****监管局****分行****总局**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改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后续如有国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 √ | √ | ****中心 | 中央、省级财政 | 原则上按季拨付 | ****中心回引创业股伍翠华 | 0839-****197 132****6089 | ||||||||
18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 可选择现金缴存、银行保函、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之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施工合同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银行保函、****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有2个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0.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4号) | 县域内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 | 2021年11月2日—2026年11月1日 | √ | √ | ****社会保障局 | 无 | 即时办结 | ****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股尹耀松 | 0839-****098 181****9710 | ||||||||
19 | 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行动 | 建立农民工工资争议维权绿色通道,缩短办案时限,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优先安排庭审,快速审结。对含有工资等多个请求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先对工资请求达成协议的,可先行出具仲裁调解书。对符合条件的争议案件,依法适用终局裁决。案情较为复杂、部分事实难以查明的,可在查明拖欠工资事实基础上对工资请求先行裁决。 | 《****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苍人社发〔2023〕48号) | 各类企业和农民工 | 长期 | √ | √ | 苍****仲裁院 | 无 | 45日 | 苍****仲裁院立案庭何玲 | 0839-****202 189****5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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