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两万吨米制品项目(阶段性)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125MA8NCJQ130 | 建设单位法人:程永刚 |
程永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省**市**县池河镇东部产业园厂房(力澳对面)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两万吨米制品项目(阶段性)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20-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99-C1399-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市**县池河镇东部产业园厂房(力澳对面) |
经度:117.97018 纬度: 32.50352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9-11 |
定环函〔2023〕4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600 |
55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 |
913********029763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125MA8NCJQ130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23MA2RXJBE1A | 竣工时间:2024-06-15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0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js-eia.cn/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2#厂房一座,单层,占地面积为6600m2,作为本项目生产车间,购置洗米机、沥干机、搅拌机、米线机、自动剪粉机、搓丝机、老化房、烘干房、自熟挤丝机、斩拌机、破骨机、绞肉机、毛刷洗果机、冲浪洗果机等设备。 | 实际建设情况:目前厂区仅生产鸡肉、牛肉粉,无米制品生产线 |
根据实际生产需要仅生产部分产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鸡肉、牛肉粉生产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因目前厂区仅生产鸡肉、牛肉粉,故厂区内暂无米制品生产线、果蔬粉类生产线相关生产设备。 |
生产装置未发生变化,原辅材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落实《报告表》中废水治理措施。项目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原料清洗浸泡废水、软水制备废水、保洁废水、设备清洗废水、锅炉废水、喷淋塔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隔油池+气浮+沉淀池+A/O生化,处理规模:200m3/d)处理,上述废水处理后一****处理厂,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项目废水在未接入管网前不得投运。 落实《报告表》中废气治理措施。米制品生产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入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产品卸料、包装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入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密闭微负压收集后通过低温等离子+喷淋塔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硫化氢、氨气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中限值要求。天然气锅炉设置低氮燃烧装置,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锅炉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市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19〕19号)中限值要求。食堂油烟设置油烟净化设施,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限值要求。 项目以2#生产车间边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今****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 落实《报告表》中噪声治理措施。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经减振底座、降噪等措施,临近G328国道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表》中固废治理措施。项目应规范设置5m2危废库一座,危废库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落实《报告表》中地下水防渗措施。危废贮存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事故池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为生产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现阶段市政污水管网尚未接通,生产废水经厂区****设备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和道路洒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池河镇市政部门定期清掏,不外排。待市政污水管网接通后,厂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内部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最终汇入池河。本项目实际建设1****处理站,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1t/h,污水处理站工艺为一体化污水处理。 ①本项目鸡肉粉、牛肉粉的制粉通过喷雾干燥塔一次性将处理后的半成品制作成粉末,半成品通过泵输送至喷雾干燥塔中,制成粉末,制粉过程整体密闭,卸料时将产生卸料粉尘。 将料筒密闭运送至独立的包装车间,进行分包(根据客户要求,分包成50g~25kg/袋的不同规格),包装过程中包装车间呈封闭状态,包装粉尘收集方式为负压收集,包装粉尘经密闭收集后再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 m高排气筒排放。 卸料粉尘和包装粉尘经收集后分别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及喷淋装置处理后汇总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现设置2台喷雾干燥机,1个独立封闭的包装车间,项目废气处理风量采用15000m3/h,内径为0.6 m。 ②本次**1台4t/h的天然气锅炉,项目锅炉配套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汇总后经15米高排气筒外排。 ③2#生产车间边界1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应规范设置1座108m3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件。 | 实际建设情况:已取得《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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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111 | 0.241 | 0 | 0 | 0.111 | 0.111 | / |
0 | 0.016 | 0.182 | 0 | 0 | 0.016 | 0.0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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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处理站 | ****处理厂接管限值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 | ****处理站 | ****处理站出口水质****处理厂接管限值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卸料粉尘和包装粉尘经收集后分别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及喷淋装置处理后汇总经15 m高排气筒排放。 |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2 | 低氮燃烧器 |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按照《关于印发《**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2020]9号) | 本次**1台4t/h的天然气锅炉,项目锅炉配套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汇总后经15米高排气筒外排。 | 锅炉排气筒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相应标准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落实《报告表》中固废治理措施。项目应规范设置5m2危废库一座,危废库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以及职工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委托池河镇环卫部门清运。 危险废物主要为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产生的废机油,本项目在厂区内设置1座5m2危废暂存库,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设置,且与******公司签订了委托处置合同(见附件)。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应规范设置1座108m3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件。 | 厂区内修建了一座75m3的应急事故池。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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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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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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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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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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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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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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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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