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扩建码头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508102B | 建设单位法人:陶冶 |
平敏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黄埭镇苏阳路5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扩建码头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32-G5532-货运**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黄埭镇苏阳路5号 |
经度:120.571********333333334 纬度: 31.427********888888889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03 |
苏环建〔2024〕07第009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8102B001P |
2023-07-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 |
2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508102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508102B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281546F | 竣工时间:2024-09-01 |
2024-09-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15 |
2024-10-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1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0141Ty92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建设内容及规模为:用于运输煤炭、PTA、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年吞吐量约60万吨(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除外)。 | 实际建设情况:建成后用于运输煤炭、PTA、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年吞吐量约60万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初期雨水、冲洗废水经收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后回用,不得外排;船舶生活污水以及码头陆域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后接管至**市****公司****处理厂)处理,执行**市****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加强对码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码头边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码头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船舶含油污水(900-007-0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5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沉淀池沉渣、回收粉尘、废布袋经收集后委外处置,不得外排,依托现有炉渣库、粉煤灰简仓贮存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扩建后全厂废水主要为码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陆域生活污水,码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地面冲洗、喷淋降尘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后委托****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厂处理,船舶含油污水收集后委托******公司处置,陆域生活污水委托****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厂处理。装卸作业起尘由输送带密闭、作业区设雾炮机、袋式除尘器、厂区定期洒水等结合措施处理,码头边界无组织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本项目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本项目固废主要为沉淀池沉渣、回收粉尘、废布袋、含油污水、船舶生活垃圾。沉淀池沉渣、回收粉尘、废布袋收集后外售,含油污水委托******公司处置,船舶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以码头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以码头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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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50.4579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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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沉淀池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标准 | 按环评建设 | 按规范检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雾炮机、袋式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按环评建设 | 按规范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振装置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按环评建设 | 按规范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船舶含油污水(900-007-0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5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沉淀池沉渣、回收粉尘、废布袋经收集后委外处置,不得外排,依托现有炉渣库、粉煤灰简仓贮存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沉淀池沉渣、回收粉尘、废布袋、含油污水、船舶生活垃圾。沉淀池沉渣、回收粉尘、废布袋收集后外售,含油污水委托******公司处置,船舶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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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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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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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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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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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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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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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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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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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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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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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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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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