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建1800吨聚苯乙烯泡沫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6日我局对扩建1800吨聚苯乙烯泡沫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6日-2024年11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晓美
电 话:0830-****326
地 址:****云台路88号3楼304室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市**区鑫泉****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肖启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环境局 关于扩建1800吨聚苯乙烯泡沫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4〕29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泸市环**建函〔2024〕29号 ****环境局 关于扩建1800吨聚苯乙烯泡沫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市**区鑫泉****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扩建1800吨聚苯乙烯泡沫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区双加镇双加新区,在原有项目的厂房内拟对原有2条聚苯乙烯泡沫制品、2条泡沫板的半自动设备生产线进行更新。将原有2条半自动泡沫制品设备更换成2条全自动泡沫制品设备,新增2台全自动成型机;将原有2条半自动泡沫板发泡生产设备更换成2条全自动泡沫板发泡设备(1用1备),新增1台板材成型机。设备更新后,生产能力由全厂年加工聚苯乙烯泡沫制品、聚苯乙烯泡沫板50吨增加至1800吨。项目总投资145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5万元。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二、(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锅炉排水、纯水制备废水、反冲洗废水依托原有项目已建循环水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原有项目已建的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泡沫制品车间流化干燥床全部封闭,泡沫制品发泡车间二次发泡成型车间冷却水收集池加装封闭的集气罩,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滤网+活性炭吸附脱附+电能源RCO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泡沫板材车间流化干燥床全部封闭,泡沫板材车间二次发泡多余蒸汽缓冲罐不凝气,采取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滤网+活性炭吸附脱附+电能源RCO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8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 五、(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平面布置,合理布置产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振、定期检修保养等措施, 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六、(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废包装****收购站,废包装袋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次品和边角料统一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树脂由厂家统一回收利用;废模具由厂家回收或外售;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含油棉纱及废手套、废吸附剂及废催化剂等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加强生产和环保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0.85t/a,VOCs排放总量为0.5t/a。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七、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请******人民政府、******信息化局、**市**生态****执法大队,按职责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 | |
许可决**期 | 2024/11/6 | |
有效期自 | 2024/11/6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3509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400MB****579K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