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产8500万平方米太阳能封装胶膜、1500万平方米吹膜生产线项目;
建设地点:****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区二期;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公司;
项目概况:****于2021年在南****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区二期**厂区,建设太阳能封装胶膜项目。为进一步顺应我国光伏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态势,确保电池组件的长期稳定高效使用,****拟在现有厂区内扩建年产8500 万平方米太阳能封装胶膜、1500万平方米吹膜生产线项目。扩建项目于2023年11月13日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其中21-24#透明EVA生产线废气和44-48#造粒生产线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3#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25-28#白色增效EVA生产线废气和29-32#POE/EPE生产线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4#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49-53#造粒生产线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5#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33-40#吹膜生产线废气和41-43#淋膜生产线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7#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公司须加强全过程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项目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表1排放限值;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改性造粒配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其中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污染物非甲烷总烃、MDI和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标准和表9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中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包括循环冷却/冷冻系统用水、软水制备废水和水下切粒废水,循环冷却/冷冻系统用水、软水制备废水及经沉淀过滤的水下切粒废水与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直接接市政污水管网,初期雨水经收集、化学沉淀处理后接市政污水管网,各股废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苏环洋口港****公司尾水执行《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2中排放标准,经排海管道深海排放。
(3)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你单位须合理安排厂区总体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设备应尽量远离居民,并采取屏障隔声、降噪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该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且不得降低周围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
(4)固体废物: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按要求建设专门的危废和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固废进行回收利用或综合治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废油脂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五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002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