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24年12月2日前将****发改局,联系人:谭俐俐,电话:****219,邮箱:****@qq.com。
附件:《**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
****改革局
2024年11月1日
**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公共**交易制度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营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公共**交易环境,****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12号)、**省****管理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鄂公管文〔2023〕25号)、****建设局等2部门《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在综合考虑信用、报价、履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评定分离”,****政府批准。
“评定分离”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招标,特殊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审****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 评 标
第四条 评标阶段按照各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实施。评标阶段没有价格竞争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应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下浮5%。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3个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合格的投标人10个以上的项目,可推荐3-5个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委员会负责人可应招标人邀请列席定标会议,****委员会介绍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
第六条 ****委员会审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个,标评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因此重新招标的项目,****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如该项目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如属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备案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将合格投标人的评审意见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可按照原招标文件的规定进入定标程序。
第七条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交易中心网站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如遇投诉异议导致取消对应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是否重新推荐或者补充中标候选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需****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3日。
第三章 定 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10人的定标人员库,定标人员库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人员不足的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员中补充。各单位组建的定标人员库成员名单需及时以正式函件形式向市****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到人员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更**报备。招标人应定期组织定标人员库成员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的单数,负责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班子成员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在定标会前1小时从定标人员库中随机产生,并留存记录。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定标结束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任何中标候选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条 ****委员会遇定标人员库内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足时,可外聘专家参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对外聘专家的定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3.曾因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其他应当回避情形。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由代建单位担任,委托单位的定标成员不少于1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定标原则、定标方法等内容。定标方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招标人可自行选择下列定标方法进行定标。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集体议事定标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委员会负责人根据汇总情况确定中标人。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单位应建立规范的集体议事规则,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采用集体议事法的项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全程参与定标;单项合同5000万以上的项目宜采用集体议事定标法。
(三)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遇价格相同无法定标的情况,****委员会现场用记名投票方式对价格相同的投标人进行选择。
最低投标价法即中标候选人中投标价格最低的为中标人;次低价法即中标候选人中投标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第二的为中标人;平均值法即与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算术平均值最为接近的为中标人,若存在高于平均值和低于平均值的两个投标价格**均值的差值相同的情况,则低于平均值的为中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考察****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的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
参与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考察。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定标;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在及时公示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后适当推迟,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等。定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以在定标会现场向招标人进行提问,招标人现场作答,反馈信息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和答复双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单项合同5000万以上的项目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实际需求,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中标候选人信用状况、投标价格、投标方案、履约能力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确定中标人。选择多项定标要素的,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先级。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
定标委员会可结****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根据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项目机构等要素,或对中标候选人近1~3年内是否发生或存在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采取择优方式、比劣方式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标。
(一)择优方式参考要素:
1.投标报价:综合比较投标人最终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性。
2.企业实力: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业绩奖项(项目业绩、工程质量安全奖、安全文明工地)、财务状况(企业营业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流动资金、项目资金保障)等。
3.企业信誉:诚信分值或等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信用等级或分值、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表****政府、行政监督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农民工工资保障情况等。
4.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5.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合理要素。
(二)比劣方式参考要素:
1.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或市****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受到建设单位履约负面评价;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公共**交易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到企业有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3.其他:招标人认为其他可不定为中标人的合理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投标情况(包括定标报告)在**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上传。定标报告应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方法、定标方案、中标人情况等。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因投诉(举报)查实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会结束后,招标人将定标资料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四章 责任与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合同等内容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定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负责。招标人必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对派出评标、定标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标后履约管理,严厉打击中标人挂靠、转包、人员配备不到位等违反投标承诺的行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定标规则、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本单位党委(党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招标人****,原则上排除已经是招标人代表和定标人的人员参加。****小组在项目定标时负有监督责任,对项目定标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提醒和纠正,确**标过程合法合规。定标活动结束后,监督小组形成监督报告。
第二十条 ****改革局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政策指导和协调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科技经信、自然**、住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和本行业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处理。财政部门依法****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定标规则,并报市****管理部门备案;要安排人员到本行业主管项目的开标、评标现场开展监督,视情到定标现场进行监督,对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和履约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对监督管理工作建档备查,不断完善“评定分离”项目后评估机制。
****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投标交易提供场所和信息平台流程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交易规则规范公共**交易的运行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发现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应给予提示、告知或劝阻,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报告市公共**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为行业主管部门问题核实、案件查处提供便**道及详实资料,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第二十一条 “评定分离”项目实行“一标一评”,招标人应在定标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定标资料和“一标一评”表报市****管理部门备案,定****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理由表等内容。
市****管理部门对项目定标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定标不规范或存在明显问题的,将责令整改,对相关问题及责任人进行通报;对涉及定标过程或定标结果有异议被投诉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将采取责令重新定标、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方式处理;对调查发现违纪违法的问题,将移******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采用“评定分离”招投标的项目,中标的项目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参与制定、执行本办法的领导干部,按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实行容错免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度规则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原市****管理局《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当公管文〔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定标过程记录表
2.监督报告
3.“一标一评”情况表
4.“评定分离项目”管理人员更换备案表
原文链接:http://www.****.cn/zfxxgk/show.html?aid=10 id=118849 depid=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