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4﹞49号
为加快推进元坝—**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确保该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拟征收公兴镇向前村一组,王河镇小仓村二组集体土地共计9.8713亩。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经现场调查,拟征收公兴镇向前村一组、王河镇小仓村二组集体土地共计9.8713亩,其中:其他园地0.0705亩,乔木林地7.9843亩,农村道路1.8165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用于元坝—**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县人民府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剑府发〔2023〕14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为:公兴镇向前村52600元/亩,王河镇小仓村48400元/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3:7)。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数据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地范围内不涉及人员安置。
六、补偿登记
请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于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2月1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县公兴镇、****党政办公室进行补偿登记。
七、其它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该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由农村集****小组以书面******局书面申请听证。根据《自然**听证》(自然**部令第6号)第十九条规定,将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同意本方案,公告时间: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2月11日。
联系方式及地址:
******局:李贤 电话0839-****517;
剑****事务中心:董海军 电话0839-****353;
办公地址:**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259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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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