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科技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现向我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对竣工测量图纸及审批图纸,发现存在与原审批不符的情况。为支持企业发展,我局拟对该项目按现状验收。
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公示如下:
一、总平面:东北侧次入口处地下室出地面增设风井;南侧出入口成品门卫位置微调;2#厂房退距满足相关规定。
二、1#厂房:三层平面1-3~1-4轴交1-B~1-E轴通往上人屋面门取消;1-A~1-G轴立面增加室外空调位;1-1~1-3轴立面、1-G~1-E轴立面9层外立面由玻璃改为米白色铝单板;三至十一层,空调外机位置增设防护栏,窗户变更为内平开门用于室外空调外机安装与维护,平时关闭。
三、2#厂房:屋面层2-6~2-7轴交2-F~2-G轴设备间取消;二至十二层,空调外机位置增设防护栏,窗户变更为内平开门用于室外空调外机安装与维护,平时关闭。
四、1#-2#厂房连廊:连廊2层外立面由米白色铝单板改为玻璃。
五、成品门卫:门卫面积减小。
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将该事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规划主要内容发布在海峡都市报2024年11月13日版面及**高新区网站(网站地址http://fzgxq.****.cn),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2日。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限内,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或申请听证,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我局反映或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591-****8322)。来信请寄地点如下:******规划局,办公地点:**市****西园创业大厦十楼,邮政编码:350100。来信请注明“规划意见与建议”。
附注:书面反馈(申请)意见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3:59,逾期视为无效意见。书面意见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并提供可证明为相关利益人的资料。
附件:1、设计变更前后对比图
2、建筑占地、绿地及停车分布略图
3、总平图布置及竣工测量详图
****规划局(2)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