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胡超、宋学兵等10人拟认定为工伤,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8日,若对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反映。
受理部门:****工伤股
受理电话:0832-****196
受理邮箱:Dongxingrenshe@163.com
地 址:**市**区中兴路63号
邮 编:641000
附 件:工伤认定公示(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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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工伤认定公示(2024)13号
1、胡超,男,系******服务所律师,2024年8月14日11时30分,胡超受单位安排驾驶电瓶车****司法局公律鉴股办事。途经**区**路时不小心侧翻,造成胡超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胡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宋学兵,男,系******公司员工,2024年9月6日早上6时左右,宋学兵在万晟.兴悦府房地产开发项目11号楼车库板面支模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张小兵,男,系******公司员工,2024年9月11日8时30分左右,****公司检修设备时踩在管道上不小心滑落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黄燕,女,系******公司员工,2024年9月19日17时左右,****工厂内行走时不慎被叉车轮胎压伤右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张志友,男,系**市东****执法大队(临聘)员工,2024年9月2日16时左右,张志友在**大道巡查时,突降大雨,在避雨途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蒋开芬,女,系**市益众医****公司员工,2024年7月18日7时30分左右,****公司干活时不慎被输送带绞伤手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江华苹,女,系**中****公司员工,2024年10月5日13时40分左右,江华苹在厂区内处理小家电拆液晶作业时,不慎被液晶屏划伤右手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罗德超,男,系******公司员工,2024年9月21日10时左右,罗德超在**区十号**沿线、321国道南侧安置还房A标段1号楼2楼作业时被电锯划伤右膝关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张兴富,男,系******公司员工,2024年9月25日8时30分左右,张兴****电站厂区内进行树枝修剪作业时被电锯划伤右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王长生,男,系******公司员工,2024年6月1日上午9时左右,王****人民医院传染病院区项目工地上进行拆模板工作时,不慎从5米高的楼梯上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