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结算 单位 (买方) | 实际 储存 企业 | 仓号 | 产地 | 生产年限 | 品 种 | 粒 型 | 等 级 | 数量 合计(吨) | 付 款 期( 天 ) | 入 库 期( 天 ) | 品质指标 | 质量指标 | 食品安全指标 | 实际 储存 库点 日出(入) 库能 力 | 收货 铁路 站点(**) | 实际 储存 库点 到收 货站 点距 离 (公里) | 承储 企业 联系 人及 电话 | |||||||||||||
脂肪 酸值(KOH /干基)/(mg /100g) | 色 泽 气 味 | 品 尝 评 分 值(分) | 出 糙 率(%) | 整 精 米 率(%) | 水 分 (%) | 色 泽 、 气 味 | 杂 质(%) | 互 混 率(%) | 黄 粒 米(%) | 谷 外 糙 米(%) | 黄曲 霉毒 素B1(μg /kg) | 铅 (以Pb计) (mg /kg) | 镉 (以Cd计) (mg /kg) | 总汞 (以Hg计) (mg /kg) | 无机 砷( 以As 计) (mg /kg) | ||||||||||||||||
24 C24 SJD 1115 01 | ** 省黔 东南 州粮 油食 品有 限责 任公 司 | ** 县粮 油购 销有 限公 司 | ****粮库1-2号仓 | ** ** ** ** ** | 2 0 2 4年 | 中 晚 籼 稻 | 长 颗 粒 | 国 标 三 等( 含 )以 上 | 2497.1 | 30 | 60 | ≤19.0 | 正 常 | ≥70 | ≥75.0 | ≥44.0 | ≤13.5 | 正 常 | ≤1.0 | ≤5.0 | ≤1.0 | ≤1.6 | ≤7 | ≤0.18 | ≤0.18 | ≤0.018 | ≤0.3 | 300 | **站 | 130 | 石开波: 138 8558 1677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如需要在仓前交割交货的,板前费为30元/吨(包装/散装),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实际承储企业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
2、标的物产地、品种、粒型、生产年限必须一致,发粮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发粮点不得超过2个。
3、溯源看样。发运前,实际承储企业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并有权扦取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作为入库检验依据),检验达不到采购清单质量要求的,可以要求中标方更换发粮点。因中标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
4、入库前质量检验。入库前中标方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所在省内有资质的粮食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入库时实际承储企业对随车质检报告进行查验,达不到要求的粮食拒收。
5、逐车质量检验。到货后,实际承储企业按要求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检验结果符合采购清单要求后方可入库,在逐车检验过程中对不符合本采购清单要求的粮食可以拒收,逐车检验结果仅作为是否可以入库的判断标准,不作为入库粮食验收依据。对逐车检验结果有争议的,中标方可同实际承储企业共同申请省内粮食主管部门所属且具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一次,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逐车检验虫粮等级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含)等级的拒收。来粮需逐车开展稻谷新鲜度测定,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测定值<85分或脂肪酸值>19.0mg/100g的拒收。
6、水杂扣量。①杂质。来粮一律过筛清杂,杂质随车退皮。来粮杂质≤1.0%的,直接过筛入库,不扣量;杂质>1.0%,≤1.2%的,按折标计算后的2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杂质-国家标准杂质含量)/(1-国家标准杂质含量)]×2),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杂质>1.2%的拒收。②水分。来粮水分≤13.5%的,直接入库;来粮水分>13.5%,≤14.0%的,按折标计算后的2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2),但总量不能超过标的数量的10%;水分>14.0%的拒收。
7、粮食运输。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铺垫物等)装运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一经发现一律拒收。中标方入库时需要逐车提供运输轨迹和发货地点证明给实际承储企业,运输逻辑线条要能衔接自洽,中标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中标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需提供的主要运输轨迹材料为:①铁路/水路运输: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②公路运输: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跟车运输。采用包装方式运输的,包装袋随车除皮,运输工具符合自动扦样要求,需提前与实际承储企业联系,如果因为运输工具的原因导致无法入库责任由中标方承担。
8、验收检验。入库平仓后由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检验结果作为粮食质量是否达到采购要求的依据,检验费用由中标方承担。①扦样。验收检验扦样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相关规定,中标方需到场对扦样过程进行监督(中标方不能到场监督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后期不得对扦样样品代表性提出质疑。②检验不合格处置。验收检验结果中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采购清单要求的整仓退货,中标方按照先款后货方式退回已付货款,并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15个自然日(检测报告送**期后一天起开始计算日期)内全部运出承储库点。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超轮换架空期费用(如发生超架空期)、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9、结算方式。按批次结算,粮食每入库5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买方按批次结算80%货款。粮食入库结束后,结算至合同金额的80%,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全部符合采购清单要求且中标方提供本采购清单要求全部相关资料(随车质检报告、运输轨迹、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后,以仓为单位,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剩余20%货款结算手续。结算货款前,中标方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
10、延期入库处理。若中标方未按入库期足额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中标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方可以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一次,若中标方申请延期在10个自然日以内(含1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中标方以延期入库相应粮食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中标方延期费用(中标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中标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中标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中标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运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处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若不能扣划则由中标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1、中标方所提供的中晚籼稻,除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也应当符合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2016及国家、省、州其他相关规定。
12、履约承诺。中标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中标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中标方应就前述事项,在粮食实际入库前,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
13、中标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上述第1至13条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或部分没收中标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要求中标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5、食品安全指标超标处理。逐车检验时,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由实际承储企业进行封车处理并报属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满仓验收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限量的,进行封仓处理,并报属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置,因粮食食品安全指标超标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后果由中标方承担。
16、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7、买方联系人:杨光林,联系电话:187****4282;承储企业(库点)联系人:石开波;联系电话:138****1677。对入库条件的距离、道路情况等,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入库条件。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