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4年度第一、二、七批次建设用****人民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4〕735号)、《关于**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4〕735号)、《关于**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4〕743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县政府依法征收****社区****社区)等有关村组共计2.2221公顷集体农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地类:1.位于****社区****社区****消防队西北侧,面积0.6617公顷(合9.93亩),地类为耕地、林地等;2.位于****社区****社区****消防队北侧,面积0.3357公顷(合5.04亩),地类为耕地;3.位于****社区****社区****小学东侧****侧,面积1.2247公顷(合18.37亩),地类为耕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地范围内的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执行,结合当地征地实际情况耕地按13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补偿。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即安置补助费全额发给被征地人。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核对征地范围,如存在未补偿的情况,携带证明资料在公告发布后30****人民政府******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登记补偿的不再重复登记补偿。 四、对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在本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由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清)除或搬迁;逾期不拆(清)除或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五、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六、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村(社区)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勘测定界图(1批次) **** 2024年11月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