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农函〔2024〕361号
****农业农村局 ****委员会****转发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办公厅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农农函〔2024〕12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农业农村局 **** ****商务局关于印发**市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2024〕70号)中的“严格按照省政策动态调整**市方案”规定,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资**排
(一)补贴范围。原有机具种类范围不变,具体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水稻插秧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机动喷雾(粉)机、铡草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植保无人机)、循环式谷物烘干机等。并将省新增的旋耕机、微型耕耘机、增氧机、潜水电泵等四个机具种类纳入我市报废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根据上级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具体补贴额详见《**市提高标准后的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继续实施促进历史存量小型拖拉机报废更新政策,对目前在省牌证系统处于“正常”在册状态,或曾注册登记但已办理“注销”手续的20马力以下拖拉机,按照3000元标准予以补贴(国家、省、市补贴额合计)。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排及兑付。农机购置补贴由中央资金补贴额、省级财政补贴额和市级财政补贴额三部分组成。其中,中央资金补贴额部分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列支,区级****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兑付到最终收款人。省、市级财政补贴额部分则继续按穗农〔2024〕70号文件规定执行(说明:2024年从市财政下达至各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2025年起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可用于自2024年7月24日以来的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结算日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金管理。各区要加快补贴受理、审核等流程,强化各环节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统筹国债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有力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报废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要以购置新设备并申请办理购置补贴为前提。
(二)规范工作流程。按照穗农〔2024〕70号文件内容执行(说明:附件6《农机报废补贴申请表》中机型按实际报废机具填写)。认真落实“自选的烘干机等六个种类机具需提供原始一手发票(申请报废补贴主体的名称和发票名称一致)”等具体要求。
(三)完善拆解工作。原则上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按照国家出台的最新文件进行动态调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需拆解分离、破坏销毁内置芯片,拆解破坏后需要拍照并保存在拆解档案内,确保数据安全。支持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增氧机、潜水电泵等生产及经销企业与农机回收企业**或作为报废回收主体,开展数据处理、拆解破坏等工作。
本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请各区于2025年1月4日前,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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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