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网排涝能力提升工程一期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县城市管网排涝能力提升工****行政审批局以深行审投资审字【2024】61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县城市管网排涝能力提升工程一期EPC总承包
2.1.2建设地址:项目位于**市**县开发大街;
2.1.3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给排水工程、中水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等(不包括以下部分工程量:1、开发大街南段(K0+118-K0+233)115米雨水管道开挖、安装完成,回填高度至管中;2、开发大街北段(K0+370-K0+434 )64米雨水管开槽完成。如果已完工部分发生设计变更,需重新施工的部分据实结算)
2.1.4总工期:300日历天(设计周期:15日历天,施工工期:285日历天)
2.1.5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工程各方面的需求,并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合格。
2.1.6最高限价:6615.738769万元(其中设计费79.39万元,工程费6536.348769万元)。
2.2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全部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如为新版资质可提供甲级资质)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开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3.1.3项目负责人: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拟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拟任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单位注册(如为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设计负责人须在联合体中的设计方注册)。注:项目经理与项目设计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为同一人。
3.1.4其他要求:
3.1.4.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46号、财库【2022】19号及石财办【2022】10号文中有关规定,本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总预算金额的40%,其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60%。投标人为大型企业的,须承诺分包给中小企业的份额不低于总预算金额的40%,且分包给小型、微型企业的份额不得低于承诺分包给中小企业份额的60%。投标人为中型企业的,须承诺分包给小型、微型企业的份额不低于总预算金额的24%。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无需分包。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1.4.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将被否决,按无效投标处理。
3.1.4.3、本项目实行“双盲 ”评审,即评审专家统一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 ”。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全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含2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投标的,组成一个联合体的单位最多不能超过(含)二家,但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联合体协议规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事项各自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文件,承担责任、接受指令和工程款,并负责整个项目的投标活动及合同的全面履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11月13日00:00至2024年12月4日08:59(**时间,下同),登录E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公共**交易服务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并在系统中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及变更。文件在网上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如未及时从上述网站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4.2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09:00(**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E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同时需在**公共**交易服务平台上传PDF格式投标文件。在线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客户端及CA为投标文件加密。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电子文件,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不能打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E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网、****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7. 其他公示内容
特别提醒:1、参加**市公共**交易的各方主体,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http://110.****.67/G2/),进行相关信息注册(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主体注册咨询电话:0311-****8589。因投标单位自身原因,出现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进行注册等问题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按照最新“工程投标人交易平台操作手册”下载招标文件并上传PDF格式投标文件,否则影响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发布。2、本项目实行“双盲”评审,即评审专家统一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
8.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异议提出方式:“E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接收异议的渠道:招标人:赵国栋0311-****3727;招标代理机构:郝瑜霜0311-****5378
9.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招标办
电话:0311-****3732 电子邮箱:****@163.com
10.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本项目使用第三方平台为:E 招冀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费用由投标人支付。平台使用收费标准:4000元。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省**市**县
联系人:赵国栋
电话:0311-****3727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中**路304号华飞捷座14楼
联系人:郝瑜霜
电话:0311-****5378
郑重公告:为贯彻落实****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办公室处理:1、****银行保函行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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